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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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作者:教务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377更新时间: 2006-11-24 0:45:23滨医行发200644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毕业生根据其所 学专业分别授予医学、理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 副教授担任,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研究并做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2、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3、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

2、项。(二)系(院)设立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须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审核本系(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政 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2、初审本系(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应届 本科毕业生名单。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 端正。(三)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 定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 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3、步能力,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第五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非 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者除外。(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五)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课程考试平均绩点低于2.0(不含2.0),或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者; 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六)主十课程绩点在1.5以下的门次超过二分之一者。(七)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重要的实习、社会调查和 各种毕业实践环节)学分不足者

4、。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一)学生申请。学生填报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报所在系(院)。(二)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本系(院)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本系(院)拟授予学 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 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报送校教务处审核;(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和拟不授予 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材料,决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 士学位证书。第七条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行为时,经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复议,如情况属实,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第八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6届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及成人教育本 科应届毕业生。2006届以前的应届毕业生仍按滨州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 则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文章录入:教务处 责任编辑:教务处上一篇文章: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下一篇文章:滨州医学院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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