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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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要求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下文是XX搜集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第三条城市供暖实施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标准。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订,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验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

2、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计划和本级城市供暖确保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供暖计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六条供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暖计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和包含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条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取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取分散供热。对现有采取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

3、、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新建住宅必须实施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第八条 不含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域,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立案。第九条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第三章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第十条新组建的供暖企业必须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通常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第十二条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十

4、二个月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要求条件的供暖企业,给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第十三条供暖企业应和热用户签署供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和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供暖协议。并自委托供暖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协议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立案。第十四条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第十五条供暖设施包含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

5、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该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和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隶属设施周围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二)私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三)窃用供暖用水;(四)损毁供暖设施;(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六)私自增加散热片。第十七条房屋全部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第四章供暖收费管理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要求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全部

6、权人或承租人必须依据要求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第十九条采暖费由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它组员所在单位负担;家庭组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解除劳动协议的,由个人负担;经民政部门同意,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给补助。第二十条已实施分户供暖的,由职员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员,职员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员垫付,职员所在单位按职员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给报销。未实施分户供暖的,由职员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第二十一条机关和机关职员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专户存放;企业职员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员专户存放。职员所在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期足

7、额为职员交纳采暖费。第二十二条职员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障体系。督促职员所在单位按要求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员交纳采暖费。第二十三条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交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和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协议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全部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还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第二十五条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她用。第五章供暖运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

8、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第二十七条供暖企业应按要求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洁净燃料,依据要求实施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成市政府要求的标准。第二十八条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要求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依据供暖协议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因为用户私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要求标准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因私自拆改供暖设施或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妥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第三十条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全部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9、对供暖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处罚;(一)私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私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未经资质审查私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2021元至10000元罚款,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2021元至10000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止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协议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

10、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方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处罚;(一)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要求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二)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二)、(四)项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三)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三)项要求的,从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取强制修缮方法,并处以200元至2021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对应该为职员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

11、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方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要求沈政发(1989)6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方法沈政发(1992)49号同时废止。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服务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提升民用建筑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依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12、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供热服务活动。第三条供热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和规章制度,配置必需的供热服务设施和从事管理、维修、接待、收费等服务工作人员。第四条供热单位应该公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程序;公开报修、信访诉求电话。在供热运行期内应该提供正常、稳定的连续供热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验,立刻处理用热户反应的问题,并接收社会和用热户的监督。第五条供热单位在入户维修服务工作中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定时组织维修人员,对已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共用供热设施部分和未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室内外供热设施进行日常检验和养护、维修。(二)接收己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更换

13、易损配件、屋内明处散热器、管道渗水等维修的要求,无偿向用热户提供安装服务或技术指导。发生更新改造的材料费用应该事先向用热户列出材料及价格清单,并经用热户签字确定负担后实施。当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突发漏水等故障时,应该马上采取应急方法,并通知相关用热户,避免损失扩大。(三)接收已分户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热的维护要求。立刻对用热户的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验,处理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网堵塞(地面辐射供热方法的过滤网)、汽塞等情况,确保用热户室温达标。(四)入户巡视、检验或维修时,应该主动说明来意并出示对应证件;维修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操作后现场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借用用热户物品应

14、该取得用热户同意,用后清理洁净归还。(五)对用热户因地面辐射供热方法的管道堵塞、私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遮蔽散热装置、保温不妥等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处理,应该帮助用热户分析原因,并提供处理问题的技术指导意见。第六条供热单位在供热设施维修、抢修服务工作中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制订维修计划,依据对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系统检验、维修和更新改造。每十二个月9月30日前应该完成年度夏季维修任务,确保供热运行期内设施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二)做好防范供热运行期内发生各类事故、故障的工作,建立供热运行预警机制,制订应对突发事故、故障的应急预案。应该依据供热规模、设

15、施情况提前做好相关物资贮备和抢修队伍的演练工作。(三)在供热运行期内应该对供热热源、管网的运行实施即时监测。发觉系统故障后,应该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抢修,供热设施故障抢修处理立刻率应该达成100%。在组织抢修同时,应该在15分钟内向区供热办和市供热办汇报,并公告受影响的用热户。恢复供热后,应该按原汇报渠道汇报事故处理结果。(四)应该服从市、区供热办组织的对其它区域供热故障抢修的应急调度,帮助发生事故的区域立刻恢复供热。(五)应该做好日常技术宣传和指导工作,提醒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验和养护。第七条供热单位在维修、抢修过程中给用热户造成财产损失应该给赔偿。第八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收费工作中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严格遵守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的采暖收费法规和收费标准,依据协议约定和相关要求开展采暖收费工作。严禁以多个方法和手段变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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