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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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丰政发 20099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 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 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促进 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 万元,并逐年递增。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 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

2、和职责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由区长任组长, 主管区长任 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 计局、区丽泽办、 园区管委。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 汇总和筛选, 指导产 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 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

3、常管理工 作。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 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

4、套资金的产业项目。(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 等特色产业。(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第九条办公室每年 8 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 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

5、,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 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 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 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 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 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根据项目投资总额, 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 投资额 1000 万元 以下的(含 1000 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 200 万元;投资额为 1000 万元 20

6、00 万元之间的 (含 2000 万元 ) ,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 400 万元;投资额为 2000 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 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 资本金, 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 北京市、 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 配套的项目除外)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 占

7、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 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 汇总和筛选, 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 区 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 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 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 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

8、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国办发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 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 决策、防范风险 ”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机构 ”)合 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专项基金 ”),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

9、、科技、现代服务业、文 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 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 引导基金协调会议 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 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 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 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 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金的投资管理。第

10、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创投公司 ”)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 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 资合作;(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 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 ,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

11、金年度执行情况 报告。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 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 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第三章 投资运作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信誉;(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 2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近 2 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

12、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四)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 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 ,并于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执行 情况报告。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 导基金出资额的 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

13、基金的出资额;(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 80%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 20%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 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确需超过 5 年的,经市创 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7 年;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 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 一的

14、,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 1 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 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 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 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 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 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 的

15、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 管银行。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 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 提 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 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 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 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 防范财务 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 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 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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