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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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与民法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属于程序法,主要是解决程序上的纠 纷。与民事诉讼法相对应的是民法,民法是一种实体法,民法会告诉我们每一个社 会成员有什么民事权利,要承担的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1. 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这句话最主要强调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一定是平等的。和平等主体相对应的, 就是不平等的主体,比如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平等性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相互服从的一

2、种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等关系。行政纠纷的主体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 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体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 争议;只有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才能够称为一种民事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那如果超出了这 个范围,很显然就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 决定的。【注意】民事纠纷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争议。实践中,这两种权利争议 的界限并不是完全清晰的,有很多

3、时候这两种纠纷是并存的。2. 民事纠纷的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特点,可以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1)有关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方面的民事纠纷。(2)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两种纠纷交互并存,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的发生互为前 提。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共有三个途径,自力救济、社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1.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法。二者都是一种民间行为。自决与和解,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强调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 协和让步。两者的共同点是:纠纷主体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

4、与, 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均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这就是自力救济的典型特点。【注意】自立救济是一种私了,会涉及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要受到很多 的限制。2. 社会救济:主要指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纠 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 终解决纠纷的合意。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方式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 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调解的共同点:都是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解决纠纷。不同点:是调解更加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仲裁更多的体现的是仲裁者的 意愿。3. 公力救济:(

5、1) 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具有国 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民 事诉讼既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 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诉讼主体的参与下,处理特定的社 会纠纷的一种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3) 诉讼的特点: 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规范性;总结:民事纠纷解决的四种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这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不能断然评论哪个途径好或不好,要具体案件具 体分析。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特点,要结合案情和当事人的选择而定。三、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1. 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

6、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 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 民事诉讼的特征:(可能出现简答题) 诉讼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组成。注意: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是监督,出现法定情形可以行使其监督职权,进行抗 诉。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 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 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 人

7、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 社会关系。【提示】不同于究问制”审判方式。(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 审判法律关系。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法院对整个审判程序的控制。体现了法院对 整个诉讼程序的引导,是对争讼法律关系的指导和监督。 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争讼法律关系和审判法律关系是有联系的。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对 抗,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基础;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是在 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的裁判过程。争讼法律

8、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的基础,审判法律 关系是对争讼法律关系的指导和监督。两种法律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产生比 较公正的审判结果。(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各个阶段的法律关 系相互独立,又相互统一,最终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1. 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 人、勘验人和翻译人)。(1)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诉讼主

9、体决定着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诉讼主体的范围小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 事人。特殊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诉讼主体。即,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两者之间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 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

10、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有权独立对案件进 行审理,享有裁判权和执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 终结,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诉讼程序 的开始、变更和消灭,所以人民法院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3) 人民检察院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 事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并派员参加诉讼的 过程中,不仅与人民法院发生一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11、而且还与申诉人发生一定 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诉讼主体。(4)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诉讼主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对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 讼主体。【注意】这里的当事人采用广义概念,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 表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学理上包括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和被代理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其实施的诉讼 行为能够左右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

12、系的 主体,又是诉讼主体。委托代理人,如果没有经过特别授权,只想有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并不是诉讼 主体,但是在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之后,可以左右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 结,此时可以是诉讼主体。(5) 其他诉讼参与人属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不是诉讼主体,因为其不能导致诉讼程序的发生、 发展和终结。按照通说,诉讼参加人仅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其 他诉讼参与人可以是协助办案的,可以和法院发生关系,有可能是当事人发生关系, 其和案件的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 诉讼义务。包括:人民法院的诉

13、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3. 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1)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 事人的实体请求。(2)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 判行为。(3)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 实。(4)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5)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

14、的事实。他们是围绕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争讼的,因此权利义务指向的对对象就是案件 的事实。(四)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具 体分为诉讼事件和行为。1. 诉讼事件: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提示】诉讼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诉讼终结。2. 诉讼行为:(1) 概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2) 条件:诉讼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主体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和法

15、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能 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结果。【注意】区分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的关键是看有没有人的意志因素,如果体现 了人的意志,就是诉讼行为;如果没有体现人的意志就是诉讼事件。(3) 类型:诉讼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不仅包括合法行为, 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 求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诉讼行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也有所不同。比如: 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主要是审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主要是抗诉,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其特性,主要决定于当事人与案件由直接利害关 系。具有任意性、可撤销性和期限性。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也有其特点。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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