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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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经济法常见答疑:第一章1.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则是否超过2年,就不可提起诉讼?两者的关系是什么?20年是保护时效,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具体地说,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举例说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

2、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1991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2)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3)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

3、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2.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请问仲裁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4、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总结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下:(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据规定,仲裁和诉讼审判制度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3)对于是否公开审判。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

5、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签订协议的,在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下:(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据规定,仲裁和诉讼审判制度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3)对于是否公开审判。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

6、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签订协议的,在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档案管理不属于会计人员工作,为什么需要从业资格证书,还有哪些岗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档案管理属于会计岗位,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2)出纳岗位;(3)稽核岗位;(4)资本、基

7、金核算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8)总账岗位;(9)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0)会计电算化岗位; (1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一、关于会计实务科目(初、中级)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初级、中级会计实务,主要有两类题型,即“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考生应在如下两个方面特别注意: 1、计算题应有计算过程 一般实务中涉及计算题,都要求列出计算过程(因为有这个要求,因此计算过程是有分数的),由于会计上计算非常简单,多为加、减,因此,很多考生忽略了计算过程,往往一步到位得出结果。对于能够计算正确的,那么

8、过程、结果的分数都可以获得,但如果只有结果而又没有计算过程,并且计算错误,那么就没有任何分数,如果有过程并方法正确,只是数字错误,那么考生还可以得到过程的相应分数。 建议考生对于题中要求列出计算过程的计算题,一定要列示计算过程,不要因为仅仅就是简单的加、减就可以忽视。 2、编制会计分录应注意方面 会计分录“三要素”,即方向、科目名称、金额必须全部具备、正确。原则上缺少一项,或一项不正确,即该会计分录就不正确。允许“错位”表示方向,允许用“Dr”、“Cr”表示借贷方向。 题目中要求写明细科目、专栏的,必须精确到明细科目或专栏。 复合会计分录和简单会计分录的编制,很多同类业务可以采用编制一个复合会

9、计分录即可,也可以采用编制多个简单会计分录完成,在答题时两种处理方式都可以。但由于编制复合会计分录是几个简单会计分录的合并,一个复合会计分录的分数是几个简单会计分录分数的总和,如果错了,则一分没有,而如果编制简单会计分录,对几个就给几分,得分率就提高了。 如题目要求期末结转收入,涉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个账户,共3分。那么,编制复合会计分录,那么该分录3分,对就满分,错就一分没有;如果编制3笔简单会计分录,变成每笔分录1分,对几笔就给几分。 建议考生答题时能够用简单会计分录表示,就不要编制复合会计分录。 二、关于经济法科目(初、中级)应注意的问题 1、“简答题”

10、中对判断的表述 经济法科目中“简答题”,是在一个大题下有很多小问让考生判断,是考生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其表现如下: “笼统”判断。考生自己判断几个问题结果为均对或均错情况下,往往笼统回答为“全对”或“全错”。 “含糊”判断。考生出于对答案把握不是很确定情况下,采取了含糊的表述方式,如“不全对”或“不全错”;也有的是因为题目中有两问,正好一“对”,一“错”,考生判断时也采取了上述表述方式。 以上无论哪种表述方式都是不规范的。建议考生答题时应遵循“逐问判断,逐问说明理由”,明确给出每一问的判断结果,并说明理由。切记不可出现模棱两可的判断,标准答案中只有“正确”和“错误”的两种结果。 2、判断和理由的表述应界限明确 在简答题、综合题中,题目中基本上都是要求考生先判明事项,然后说明理由,而有相当部分考生表述的内容,让人难以分清是属于“判断”部分,还是在“理由”部分,而在评分中往往判断的分值和理由的分值是不同的。 建议考生原则应先作出明确判断(即“正确”或“错误”或“合法”或“违法”等意思),再进一步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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