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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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并经本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其它内部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司各部门、各地市分公司、各城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商业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第五条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

2、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保密责任。公司全体员工有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检查。第九条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

3、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十条区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研究工作中商业秘密管理的情况及问题,明确保护范围。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一条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一)损害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二)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三)破坏企业营经活动的,(四)影响企业的安全和稳定的,(五)损坏企业技术进步和优势的,(六)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七)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等。第十二条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信息;(二)未对外公开的重大决策、决议及重要会议的内容;(三

4、)通信网络(管理系统、支撑系统)状况,网络运行、维护、优化方案等信息;(四)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融资投资计划等重要信息;(五)生产经营数据,财务预算、决算,以及业绩披露相关信息;(六)在招投标、商务谈判、采购、合同签订等过程中的情况、数据等信息;(七)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营销策略,经营渠道、销售方案,以及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八)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技术策略、技术研发方案,研究报告、试验数据等信息;(九)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党纪工作、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十)按照法律或合同(协议)应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十一)其他涉及公司重要经济利益、核心竞争力以及可能损坏公司良好形象的内部信息。第十三条因

5、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四条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部门)。第十五条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内部信息”。第十六条在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时,须同时设定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第十七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商业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例如:

6、“公司核心商密2年”。公司内部运转文件可直接在首页左上角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八条商业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应本着“最小化”的原则,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九条对保密期限内的商业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密:(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公司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公司更为有利的。第二十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产密(定密)单位(部门)应及时提出,由保密办核定;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动解密。第四章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须有保密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各单

7、位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第二十三条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终端,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生产经营系统等存储、处理的商业秘密信息,应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信息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对方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信息,由业务部门拟定,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与外部的公司、单位开展委托咨询、谈判,以及联合研发、工程施工、外包

8、代理、技术评审、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时,要严格保护合作过程中产生或对外提供的商业秘密信息,须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声明权益,在具体保密条款中,需明确(但不限于)控制商业秘密信息的提供方式、限定使用人员、范围,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等内容。第二十六条涉及重要商业秘密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要提前制定保密工作预案,并严格按照公司涉密会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逐步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第二十八条重点涉密部门,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各单位如发现商业秘密被盗

9、、遗失、失控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重大泄密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保密工作机构,迅速组织查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泄密事件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三十条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提出的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和事项,由保密办公室核定后另行印发。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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