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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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中主义务合同编号:(_)出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证件号码: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证件号码: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第 号)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 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第二条:提供设备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合同,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

2、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租金为每月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第五条:支付方法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 号:抬 头: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

3、甲方。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第七条:押金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

4、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第九条:维修保养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

5、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第十条:变更原状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损害赔偿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甲方免责: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

6、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第十三条:乙方责任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第十四条:通知义务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因自然

7、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8、 甲方出现前述第3、

8、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第十七条:特别说明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纠纷解决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

9、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第二十条:补充条款中介方:甲方: _乙方:_日期: _日期:_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拓展阅读委托合同: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一)承担受托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这是委托人的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当然,委托人并非无条件地接受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务中所作所为的一切后果,委托人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其是否有利)承担责任;而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之外所进行的活动,只有经过委托人事后认可,委托人才承担后果。(二)支付偿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应当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受托人为处理受

10、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双方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当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预先支付,二是补偿垫付。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所预付费用如有剩余的,受托人应当将其与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一并交还委托人。委托人没有预先支付费用,如果受托人垫付费用,则委托人有义务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应支付该费用的利息。利息从垫付之日算起。(三)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后,委托人理所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时,本不发生报酬问题,且无偿委

11、托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人们市场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加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根据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受托人所尽义务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或商业惯例,委托人仍应负担给付报酬的义务。若因不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有义务就受托人已履行部分支付报酬。(四)清偿债务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而发生的债务,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负担的债务,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都由委托人负清偿责任。仓

12、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危险通

13、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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