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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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浙商银委贷借字( )第 号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编号 ),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他(一)贷款币种和金额为(大写) (二)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确定如下:贷款利率采取第 种方

2、式确定:(1)浮动利率借款利率在 年期 (基准利率/分档利率) %的基础上向 (向上/向下)浮动 ,执行年利率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或者借款人资信发生变化的,利率采取按 (月/季/年)调整;第一 (月/季/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自利率调整后的次 (月/季/年)初起,受托人按新的利率标准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固定利率 按年利率 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本合同确定的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本合同利率。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 (季末月/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三)贷款期限。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四)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用途为 (五)贷款担保。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编号为 。 (六)贷款展期。本次委托贷款需展期时,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第二章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七)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在受托人委托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委托人 (自行监督/委托受托人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监督的

4、事项为(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o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o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o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o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o 协助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抵押合同号 );o 协助保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和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号 )。 (八)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九)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十)委托人名称: (十一)开户行: (十二)账号: (十三)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十四)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

5、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十五)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十六)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十七)当借款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协助提前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十八)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第三章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十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二十)受托

6、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委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用途。(二十一)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二十二)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二十三)受托人与借款人不在同地的,受托人可以将部分委托贷款事务转委托给其设于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理。受托人对转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四)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抵(质)押,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

7、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公证、登记手续。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二十五)对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均不承担责任。第四章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二十六)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二十七)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二十八)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二十九)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三十)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

8、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十一)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三十二)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前10日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三十三)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前15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三十四)借款人接受受托人转委托机构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承诺向受托人转托机构履行其全部义务。(三十五)

9、借款人须有明确的收入或资金来源还本付息,该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与委托贷款用途相关的生产经营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各种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各种资产的出让及其变现收入等。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三十六)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受托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三十七)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受托人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三十八)对应付未付利息,受托人有权依据人民银行规定按

10、相应的利率计收复利。 (三十九)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四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3.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4.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5.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四十一)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

11、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第六章 其他(四十二)合同送达。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四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四十四)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五)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四十六)合同的组成。与本合同有关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凭证、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十七)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签约各方已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且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年 月 日借款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受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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