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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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其拥有全部权、经营管理权或其它正当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计

2、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实施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只提供房屋由她人承包经营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她人使用的;(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她人就地使用的;(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她人使用,只取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五)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她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六)以她人出资处理本单位职职员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她人使用的;(七)以其它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她人使用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

3、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土地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屋租赁应遵照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标准。第二章 租赁登记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施登记立案制度。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置、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协议签署、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立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实;(二)房屋全部权证或其它正当证件;(三

4、)租赁协议;(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它共有些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实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或证件。军队房屋租赁,依据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自接到租赁当事人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符合本方法要求的,给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并将登记情况定时通报税务部门;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不予登记,但应给当事人书面回复。房屋租赁证不得收取工本费。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全部权或房屋全部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5、(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它共有些人同意的;(四)房屋全部权或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五)危险房屋或有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六)违章建筑及超出期限的临时建筑;(七)在依法公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它房屋。第十条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权的正当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第十一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议中约定的租金应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时,当事人应该

6、如实申报租赁价格,不得隐瞒。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立案的协议之外另行约定租金。第十二条 将以划拨方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应该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出租房屋应该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或单位依据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第十三条 出租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相关税费的,承租人可按协议约定代缴。承租人代缴的相关税费,应抵付租金。第三章 租赁协议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该签署书面租赁协议。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协议

7、应该含有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法;(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协议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处理争议的方法;(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该在租赁期满之前合理期限内提出,和出租人重新协商签署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原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全部权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承租人放弃购置的,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按原租赁协议的约定,

8、继续负担义务并享受权利。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房屋全部权继承人应该继续推行原租赁协议。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和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继续承租。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机构改变、吞并等,房屋新全部权人应继续推行租赁协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一)符正当律要求或协议约定能够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的以外,应该由责任方负担赔偿责任。双方全部有过失,造成损失的,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租赁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能够协商处理;不愿协商

9、或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该按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面积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出租人未按租赁协议约定时间、面积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间,未取得承租人同意,不得提升租金,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租金性质的其它费用。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出租人不开具票据的,承租人能够拒付租金。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该事

10、先取得承租人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给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需要对出租的房屋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该和承租人就房屋改建、扩建或装修后的租金及承租人损失的赔偿等事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负责检验、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担赔偿责任。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能够解除租赁协议:(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三)私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

11、的;(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第五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约定享受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协议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租金的,应该向出租人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能够解除租赁协议:(一)未按协议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二)向承租人收取租赁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费用的;(三)违反要求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的;(四)未按协议约定的责任检验、维修房屋及其设施,影响承租人居住安全的。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该保护并按租赁协议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承租

12、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装饰装修的,应该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中止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应继续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间,房屋出现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承租人可采取必需的应急方法,并马上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刻维修;不立刻维修房屋或出租人通知不到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所必需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六章 转 租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第三十三条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应该签署转租协议,并按本方法要求

13、办理登记立案手续。第三十四条 转租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出原租赁协议要求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和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下列要求处罚:(一)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要求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二)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立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立案的,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1倍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要求的,注销房屋租赁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500

14、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2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更正,补缴土地收益;拒不更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触犯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罚。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干扰、阻挠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管理人员依法实施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

15、管理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相关部门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同时废止。荥阳获郑州房屋租赁 联合管理第一名7月26日,在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召开了荥阳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荥阳市公安、工商、地税、卫生、食药、教体、房管和京城、索河、乔楼、豫龙等11家组员单位参加会议。会上,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永辉传达了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相关2021年度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考评验收检验通报。在郑州市2021年十五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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