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双重含义说下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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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学年论文浅议双重含义说下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院 系 政法学院 专业名称 法 学 年级班级 081学生XX 丁子龙指导老师 盛 蓓 2010年6月20日浅议双重含义说下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摘要多年来,众多学者对证明责任理论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相关成果也颇为丰富。但是,在我国证据法理论和教科书中存在着诸多容易与证明责任混淆的概念和说法,且证明责任本身的术语和制度设计上也歧义丛生,在司法实务中对证明责任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出现诸多自相矛盾的现象。为此,本文通过回顾国外的双重含义说下证明责任概念理论的历史变化,并结合我国从建国以来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以及学者们对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论,指出证明责任概念问题实质上

2、是如何处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概念上的关联,进而以此为出发点,认为解决证明责任概念混乱的途径就是对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概念术语上彻底分立。关键词 证明责任概念 双重含义说 分立AbstractOver the years, many scholar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heoretical study carried out in-depth, relevant results are also quite rich. However, the law of evidence in our theory and the textbooks t

3、here are many easily confused with 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 and argument,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design of the systems own terminology and ambiguity is also a widespread practice in the legal burden of proof specification o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appear many contradictory phenomen

4、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by reviewing the dual meaning of the foreign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ve that the theory of historical change, bined with China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and scholars to debate 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 burd

5、en of proof that the problem essentially is how th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to deal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to prove the concept of the association, then the starting point to deal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way the concept of chaotic behavior of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esult

6、s show evidence of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to pletely separate the concept of the term.Key Words: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The double meaning of that;Discrete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

7、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

8、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目录引言1一、双重含义说1(一)双重含义说的形成21.大陆法系双重含义说的形成22.英美法系类似学说的形成2(二)双重含义说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3(三)双重含义说的局限性51.第一,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既影响了概念使用的规范,又人为地增加了概念使用的成本。52.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妨碍了法官对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有效区分,不利于对双重含义说的真正坚持,甚至有回到提供证据责任一元时代的危险。63.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妨

9、碍了民众对证明责任作用机制的准确理解和认同74.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不利于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与沟通,进而不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7二、学界对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论8(一)证明责任的概念8(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关系的争议9通过研究发现,对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处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关系上。学界对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诠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司法界也对该问题一再回避,少谈不谈。但总的来说,就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关系问题,现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 1.同一说9即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叫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就是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两者只是表述不同,实质是相

10、同的。 2.从属说9三、证明责任概念问题的解决11(一)“举证责任”术语的存废问题11(二)另一种术语选择12结语13参考文献:13引言证明责任是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发生是由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诉讼是一种复杂而又激烈的对抗性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各个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展开激烈的辩论,而证据的利用就是他们进行辩论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在许多情况下,证据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或法院依职权获得,从而为争议的解决铺平道路。然而,诉讼实践表明,如下的情况一再发生:有些事项对于法院做出裁判来说,是必须加以确定的,但经法院审理却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得到确定,此时法院将陷入欲做出裁判却无法

11、做出裁判的僵局状态之中。上述情况一旦发生,特别是判断法律效果所必要的主要要件事实存在与否无法认定时,为了能够做出判决,只能假定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以此为基础,做出产生或者不产生法律效果的判断,这就是我们将要研究的所谓证明责任问题。一、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的出现打破了提供证据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概念“一统天下”的局面,明确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行为意义” 和“结果意义”,或者“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开创了证明责任理论的新纪元。霍海红:“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95页。(一)双重含义说的形成1.大陆法系双重含义说的形成在证明责任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12、,学者们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的本质。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和许多法律概念一样,都可以从罗马法开始考察。只不过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举证责任概念,它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代。当时立法者就已经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及主X事实一方的举证责任。依据上述用语,那时所讲的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提出主X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后来德国法继承了罗马法上的举证责任的概念,但也仅指证据提出的责任。直到1883年,德国法学家尤里乌斯格拉查在他的著作刑事诉讼导论中首次进行划分,即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和客观的证明责任概念。此后经过数年的争论,德国法学界接受了尤里乌斯格拉查的观点。大约

13、自1900年起正式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奉为通说。因此,此时可以说,当事人对该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概念的出现,与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关。只有在自由心证制度之下,事实状态才可能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在法官未形成确定心证的情况下,受制于法官的裁判义务,又必须对案件做出裁判,那么一种专门应对真伪不明的场合的裁判规范便应运而生,这就是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跨越的根本原因。 2.英美法系类似学说的形成实际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也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所在,并未将证明责任作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划分。1890年,美国证据法学者塞耶在其论

14、文证明责任论中指出“Burden of proof”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并在8年以后出版了近十年潜心研究的成果证据理论研究。在该书中,塞耶对“Burden of proof”两种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给两种含义进行了定位性区别。其认为,第一种含义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者在审判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第二种含义是指:提出任何事实的人,如果该事实为对方所争执,他就有承担特殊责任的危险,假使所有的证据都提出后,其主X仍不能得到证明,他就会败诉。塞耶对证明责任的含义一分为二的分析,奠定了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双重理论的基础。之后,英美国家对证明责任理论的完善就是在塞耶学说的基

15、础上进行修正后发展起来的。比较成熟的说法,如美国法学家摩根教授所指出,任何一个法官都必须面对每一系列的命题时必须确定:1、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质与量上足够的能使其主X事实成立的证据,则他承担败诉的风险;2、若在举证程序终结时,仍不能说服审理者,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前者通称为举证的负担,后者通称为说服的负担。(二)双重含义说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自从李浩教授于1986年发表了中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新探一文以后,理论上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和涉及这一问题的研究日益增多。特别是在1991年以后 ,与举证责任相关的术语即“证明责任”也开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且出现混用和纠偏现象,不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较多地使用举证责任概念,而在刑事诉讼中更多地使用证明责任概念。究其原因,至少有四点:一是外国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含义本身有两种解释;二是对外国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译法;三是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在中文表面上的字意确有不同;四是涉及证明责任的诉讼领域不同,有的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范围内,有的适用于三大诉讼法通用的概念。从那时起,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问题似乎越来越成为诉讼法学界争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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