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运营模式模式的分类标准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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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运营模式,模式的分类标准,分类方法杨长汉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主要的四类管理服务主体,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就是以受托人为出发点,按照企业年金有关政策,在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框架下,研究受托人与其他三大管理服务主体之间的组合问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的分类标准是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的分类标准:以受托人为出发点从法理上讲,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主体,其拥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利受托人,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实际上是受托人行

2、使管 理权力的一种结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由第三方法人机构担当,受托人的分权行为并不意味着是并对信托权的转委托 ,即使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由第三方法人机构担当,受托人仍然是年金基金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信托财产的 全部责任。所以,我们选择受托人为出发点,研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是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有哪些分类方法? 按照以受托人为出发点的分类标准,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分类,具体如下:1、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按照受托机构的组织性质,可以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

3、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 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该年 金计划的职工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企业内部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2、分拆模式与捆绑模式。按照信托法,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具备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力,但是这不意味着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具备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格和能力,当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企业

4、年金基金受托人 必须将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能外包,即委托给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但是,按照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能必 须委托给外部法人机构。如果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全部委托给外部管理机构或其中的一项或两项管理职能委托出去,我们就这种 方式称为分拆;如果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将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职能全部由自己承担,或将其中的一项职能由自己承担,我们称之为捆绑。只有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和批准,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主体资格的法人机构才能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 管理人职能。企业

5、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具备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利,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个由企业代表、职工 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自然人的集合,因此,按照试行办法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没有承担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资格和 能力。因此,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理事会只有选择全分拆的基金运作模式,即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外部法人机构管理。与企业年金理事会相比,法人受托机构的管理资格和能力就要强很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除了托管人职能必须外包之外,法人受托机构只要具备账 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就可以承担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

6、理人。因此,在法人受托模式下,法人受托人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的资格条件选择四种模式:与理事会受 托模式一样,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全部外包,即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法人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法人受托机构与投资管理人 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法人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3、两类特殊的模式:以实际行为能力划分。从法人受托的角度看,按照试行办法,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参股,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一站式或全捆绑 模式。但在实际运作中,可以按照受托人与其他当事人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分为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这不是从法律关系上划分的。在

7、金融控股集团框 架下,集团内部各企业可以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所有涉及受托、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的服务,我们将这种模式称为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金融控股全 捆绑模式),它实际上是法人受托全分拆或部分分拆模式的一种特殊实现方式。对于理事会受托模式,从法律关系上年金理事会只能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全部委托给代理人,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可以根据委托人与其 他当事人关联关系的密切程度衍生出理事会受托部分分拆模式,例如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自己担当账户管理人,金融机构的年金理事会选择本企业为账户管理 人、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的性质是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而必须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确立企业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利益,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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