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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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UFE行政法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学号: 2013124110 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 姓名: 王旭晶 教师评阅意见: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目 录摘要21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32 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4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4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42.3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42.4行政复议程序不健全52.5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5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顺畅63 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度的修改与完善63.1对行政复议作准确且明确的定性63.2改革行政复议管辖63.3扩大行政复议作范围73.4改革行政复议程序73.

2、5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73.6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8参考文献9后 记10 摘 要我国行政复议法自 1999 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些缺陷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发挥,降低了公众的信心,大大挫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也发现,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与呼声的整体、全面的修改,涉及其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以及复议机制、程序等各个方面,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实施概况,第二部分主要写了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三

3、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建议。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1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行政复议简而言之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

4、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然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的二十余年中,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法律平台、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之外。从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情况分析,自2003年至2007年,全国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428395件,受理377768件,审结342107件,审结率达90.56%。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

5、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59.35%,直接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占16.41%。 从贵州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来看,2003年至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912件,受理13404件,审结12595件,审结率达93.96%。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54.86%,直接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占21.75%,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结率和纠正率均高于全国水平。 数据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的统计这说明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

6、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并未如专家和实务部门预测的那样,进入理想状态。按照预计,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基本落实的通常情况下,参照国外的情况,行政复议的受案数理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但据有关方面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与行政诉讼持平,甚至略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数。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近年来信访案件数增长很快,其中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本应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例如,2004年1月至8月,国家信访局共受到群众来信29.88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4.9%,接待群众来访44181批次,99505人次,与2003年同比分别上升107.32%和100.8%。与信访案件迅猛增长相比,2003

7、年至2007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年均处理8.6万件,全国每年收到的行政复 议申请数量平均只比上一年增加7.43%。在部分省份,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持续下滑,2003年贵州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903件,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37件,下滑了37.56%。 总而言之,自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对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矛盾的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其并没有发挥其所预想的作用,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下降,而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审计,监察,信访等制度使行政复议逐步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了人们的视线,使之在实践中几乎失去了其本不多的亲民性而逐渐被淡忘

8、,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之回归人们的生活已成为目前法治政府的紧迫之举。2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

9、;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我们首先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而所谓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只是在监督和纠错过程中的次生功能,实为本末倒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 行政复议法 所作的立法起草说明中就表明了该法起草的指导思想, 即“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章志远.行政复

10、议困境的解决之道.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这种定位上的根本性错误直接导致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复议程序等各个方面都紧紧围绕内部监督功能这个核心来展开, 其结果必然囿于这种 “内部性” 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变成走过场, 导致复议机关领导不重视、 复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复议制度本身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 一个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处理事务直接决定了其做出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种独立包括经费保障、人事任免、奖惩考核等各方面的独立。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负责复议工作的仅仅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

11、构, 这些机构不仅没有独立的地位, 甚至连复议结果也要听命于所属机关及其首长。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呢? 尹培培.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4(中)目前的管辖原则使得可能作为复议机关的主管部门或政府均需设置复议机构,配备大量的工作人员,从制度上造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违背机构精简的原则。 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范围,影响社会矛盾解决的范围。 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采取列举式的,范围过窄,显然与实际的需求是不符的。例如第六条的第8、9、10三项仅

12、列举了部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事务异常复杂,倘若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法条所列举事项以外的请求束之高阁,那么势必会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相对人似乎也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应当将行政机关普遍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复议范围中来, 做概括规定即可。 第七条规定了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是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不可单独提出。 抽象行政行为因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因而会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内的

13、公共利益, 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到的是特定的公民、 法人和组织的利益。 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本条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笔者认为缺乏合理性, 不利于对公务员的救济。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排除于主体范围之外, 其做出的行为不被纳入复议范围。这种发展趋势使得各种行业组织自治组织等 “私”主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到行政活动中来, 如 “治安责任协议”、委托公司拖吊违规车辆等。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立法之初刻意规避司法化而导致过于行政化,原因之一

14、就是缺失基本的能够保证过程透明和结果公正的规定。例如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这种方式被有些学者称为闭门式审查,这是这种有失透明的审查方式使得现实中的复议审查被称为后台戏,甚至连过场都不走。而这种审查方式也给了行政机关领导们干涉复议过程的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 行政复议法 未规定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确保行政公正原则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当今中国社会,法治还不够完善。人们基于各种各样的情感纽带:老乡、同学、亲属等联系在一起, 使得工作上利用特权和特殊关系相互照应成为常态。 这种状况之下, 通过设立严格的回避制度来保障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证据是法律制度的灵魂, 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 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行政复议法 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此规定太过于笼统,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实践必然是一团乱麻。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况且, 这些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仅仅要处理复议案件,还担任着起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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