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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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2022年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王鑫法学一班 140150622 目录一 善意取得的基本原理 (2)(一)善意取得的概念(2)(二)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2)二目前现状(3)(一)案例(3)(二)真实案例(3)三国外现状(4)(一)外国法条(4)四建议(4)(一)对市场的建议(4)(二)对法条完善的建议(5)赃物与否合用善意获得?原物权人利益如何维护?一:基本原理(一) 概念:善意获得。又称“及时获得”,物权法第06条设其规定,其含义系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

2、由其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涉及不动产的善意获得与动产的善意获得。(二)善意获得应当符合的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naie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懂得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获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她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觉得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她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她也不应懂得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畴、意思表达的瑕疵发生误

3、解,不受善意获得的保护。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获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懂得或者不应当懂得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规定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并且是推定任何参与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相应的就是歹意第三人。歹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状况懂得或应当懂得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状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歹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觉得是歹意。1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4、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动产的善意获得要件有七;1:标的物须为动产。2: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4: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5: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6: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七条获得要件并未明确指明若出让人获得动产的方式规定须合理。也就是说若出让人以盗取等方式获得的赃物若是出让给受让人,并不能直接指出其不符合善意获得的构成要件。二:目前的现状(一)国内目前由于发展迅速,浮现了数不胜数的交易行为,其中不乏不正规的交易行为。若甲有一只名贵手表,于某天不慎被乙盗取。乙将该表转卖于并不知情的丙,丙以合理的价格将这只名贵的手表买回,并赠与自己关

5、系较好的朋友丁。那么甲与否有权主张侵权的损害补偿并让丁返还自己的手表?在国内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只提出有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等对于盗窃车辆并将其转卖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其她动产做出相应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甲的主张,主张侵权损害并规定乙损害补偿,那么丁与否不需要对甲做任何表达,甲也无权对丁提出返还手表的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五版,由于乙已将此物的所有权出让与丙,丙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后,就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并能对该物享有处分权。涉及转让以及赠与等。原所有人并不可以主张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返还该物,由于如果主张返还,那么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障。交易安全一旦得不到保障,那么人们对于交易便处在极

6、度的不放心之中,由于哪怕是在超市或者是在外面所购得的物品,均有也许被人祈求返还,影响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那么,如果原物权所有人不得祈求受让人返还该物,原物权所有人因丧失该标的物而导致的后果由谁来承当?1:如果原物权所有人的所有物被窃取,并由出让人在出让标的物给受让人后逃跑,原物权人在找不到出让人的状况下,向谁祈求侵权损害补偿? 2:如果原物权所有人的所有物被窃取后被出让后又二次的被窃取,原物权所有人能否向受让人祈求返还该标的物?那么受让人的损失又向谁祈求补偿?正是由于物权法并未明确提出相应规定,那么与否可以参照外国法例,由于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实际占有,该物也是在公开的市场中购买的,

7、则将该行为视为善意获得看待,受让人并不需要返还原物权所有人该标的物。那么原物权所有人在找不到出让人的状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二)但是若原物权所有人乐意支付同等价金购回原物,这也是一种折衷的措施。1月,江宁到正规的两手车交易市场以30元的价格某买了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该自行车市场价00元。月,江宁骑车出行时,邓斌发现正是自己一种月前丢失的那辆自行车,遂规定江宁归还车辆。争执后,两人一起前去二手车交易市场,老板称这辆自行车的确是一男子曾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自己,但其并不知情是男子盗窃所得。邓斌规定江宁归还自行车,但江宁坚持觉得已经善意获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该案例中的自行车,也并不属于国内最

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有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其追缴的是机动车,自行车并不属于机动车。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解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觉得已获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乐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得获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状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从该复函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赃物与否合用善意获得有了一定的肯定,虽然并未明确指出。如果邓斌肯出300向江宁

9、购买自己丢失的那辆自行车,那么江宁应当批准邓斌的祈求,由于这是法律所容许的。但是邓斌在该案中损失的0找谁追偿?法律也并未明确表达。由于国内法律对赃物与否合用善意获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原物权所有人和蔼意获得的受让人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并不能完全的被保障。三:国外现状: 德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动产善意获得制度,但在第95 条第1项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她因素丢失之物,不得依第932 条至9 条有关善意获得之规定获得其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第7 条规定“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祈求答复其物

10、,占有人得向其所由获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在第280条又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开抑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的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归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后,始得祈求答复其物。” 瑞士民法典,第934 条: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她违背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 年期间内祈求返还。日本民法第93 条规定,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祈求答复其物。国内台湾地区“民法”第9 条和第949条规定:“善意获得之动产如为盗赃或遗失物时,丧失动产之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 年内,得向占有人祈求答复其物。”同步该“法”第9

11、05 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如以善意买得者非归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答复其物。”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未完全严禁盗赃物合用善意获得制度,特别是瑞士、日本和国内台湾地区,对于盗赃物的善意获得做出了某些例外的解释。四:建议 由于目前国家发展水平的日益增高,人们的交易行为越来越普遍,通过交易获得物品也是人们的平常之一。交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还并不能完全解决,保障交易的安全也是法律所需要完善的。随着商品流通速度的日益加快,交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若某一物品通过多次买卖后,原物权所有人仍有权祈求受让人返还,则将会推翻已经成立和履行完毕的交易,使得原先

12、的交易所有失去该原有的效力,而当中的受让人以及其她当事人由于买卖所导致的损失也将无法找到合适的对象祈求补偿。导致交易的风险提高,影响原物权所有人以及交易最后得到该物的受让人。法律应当完善有关盗赃物中原物权所有人如何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等有关的法律,尝试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善意获得的第三人以及原物所有人的利益保障做出明确条文规定,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对盗窃以及转卖盗赃物的非法无处分权人进行打击。减少市场对盗赃物的流通,严肃打击盗赃物出目前市场上,以及打击转卖盗赃物或者明知是盗赃物而低价购买所得最后转卖出去的出让人。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强对市场流通物的规范以及排查,对流通物的来源有相应的标注,并

13、对市场上流通的物品进行相应规定。 为了保护原物权所有人,其应对受让人所获得之处谋求侵权补偿。法律以及市场应出台某些相应的规定,对发售盗赃物的公共市场实行追究责任。若受让人是在公共市场以相应的对价合法购得此物,那应向该市场谋求相应补偿。若原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太过宽泛,则交易保障的安全性便大打折扣,因此应当缩小追及范畴。使得原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得受让人的交易风险减少,维护起我们国家市场的交易安全,减少相应的盗赃物流通。目前国内对盗赃物与否合用善意获得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应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并将其纳入法规,使得交易安全提高,也使得买卖中的双方的交易安全有所保障,人们在市场交易时也不用提心吊胆紧张自己购买所得的物品属于赃物,有朝一日将会被原物权所有人所追偿祈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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