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施工设备、工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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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施工设备、工具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所有施工设备、工具的使用、维修、保养、检定报废等环节。1、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及实际施工需求合理配置施工设备、工具,确保满足施工生产要求。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能、操作方法且持有相应设备的操作资格证,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无证未经培训人员代替上岗操作设备,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操作人员带病操作、酒后操作。3、工作中,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机械设备,以防发生事故。4、各施工设备、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不得盲目操作。5、严禁使用超期带故障未作检修的施工设备及工具。6、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发现

2、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及时处理故障。7、工作结束后,应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并切断电源,锁好箱门。8、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共同完成。9、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必须坚持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排除发现的故障,及时进行清洁、紧固、调整、防腐、减少机械磨损,按照保养期限或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适时安排设备的维修。10、施工设备的维修,具有自修能力的可自行维修,否则需送专业单位进行维修。11、主要施工设备进行修理后,必须进行检定验收并取得检验合格证。12、设备如因超负荷、误操作或故障而损坏或性能无法保证施工需求的应停止使用,并标识待修标志。13

3、、须封存的设备按照程序进行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封存,并建立台帐;封存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状况不良的设备应检修后再办理封存手续。14、凡要报废的施工设备需按报废程序进行鉴定、审核,经最终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凡报废的设备不得再继续使用。2022年施工设备、工具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定。第二条工程局所属从事施工设备运行、生产的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厂、处等(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水电建设施工设备包含普通施工设备和特种施工设备两大类。1、普通施工

4、设备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2、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以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施工设备。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应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五条局安监办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第六条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第七条工具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A、B类设备的安全管理按本制度执

5、行,C类设备的安全管理,由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第八条工程局设备安全管理目标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的机械安全事故。2、杜绝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第二章施工设备的购置、外租、现场安全管理第九条设备购置的安全要求: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2、设备采购前,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3、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6、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4、对于大中型普通设备及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后,由局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该档案一式二份,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另一份随设备走。5、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或项目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第十条需租用外部设备资源时,必须由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用。检验资料应报具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严禁租用技术状况差、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或国家强制性及命令淘汰的施工设备。第十二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

7、查、检测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第十三条施工设备的现场安全管理: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3、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4、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5、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

8、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6、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7、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8、实行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9、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设备安全风险金,并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组)

9、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第十四条施工设备的拆装: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拆装,要求必须具备拆装能力、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和单位,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2、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负责拆装的工程人员和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4、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

10、设备使用安全。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7、对于拆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一级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第十五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1、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按工程局的设备大修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测、试机、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3、对于有国家强制技术标准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11、第十六条设备的报废:1、施工设备经有关部门检测后,到达报废条件且已不具有改造价值的,须按正常报废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进行阻挠或延期使用。2、对于特种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全面地检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已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第三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检查第十七条有计划的增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投入,形成机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第十八条科级以上设备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统一进行安排培训,对于普通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举办,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12、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机前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操作。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存档。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类别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专项检查,根据设备的特殊安全要求或特定时期的工作需要进行,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检查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设备安全例会与安全生产例会同时进行。第三章设备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六条设备事故的处理按水电三局企业标准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及施工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第四章其它条款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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