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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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 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 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11 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 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办法可登录 查询。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11 版)(试行)二0年一月三十日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 版)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

2、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 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 评价规程( DL/T 5210 )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 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 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 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 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

3、根据从事电力 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 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 证。第五条 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 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 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第六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 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 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 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第八条 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

4、 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 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第九条 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通讯方式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第三章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甲、 乙两级,并分别设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具体规定如下:(一)甲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

5、15 年及以上的电力 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 人员 60人以上。其中,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人。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及以上。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 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 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4001-2004 idt ISO1

6、4001:2004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在 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 90以上。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 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 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 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 600MW 级及以上。(2)水电单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3)风电单机容量 1.5MW 及以上。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 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

7、列电压等级质量 评价的需要:(1)电压等级 1000kV 输变电工程。(2)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1 )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 600MW 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 目建设管理业绩。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 1000kV 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 级 800kV 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 绩。(2)工

8、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 1000kV 输变 电工程或电压等级土 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 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二)乙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 12 年及以上的电力 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岗位资格的人 员 40 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 于 15 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 人。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及以上。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 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5、企业具有

9、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 GB/T19000 idt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 2A 级及以 上;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 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 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

10、量 300MW 级及以上。(2)水电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3)风电单机容量 49MW 及以上。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质量评价的需(1)电压等级 500kV 输变电工程。(2)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水电单 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业绩。

11、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 )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 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 工程或电压等级 500kV 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第四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相应执业范围第十三条 发电工程类(含火电、水电、风电、燃机、核 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执业范围。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类工程的质 量评价。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下列发电机组类工程的质量 评价业务:1、火电单机容量 600MW 级以下(不

12、含 600MW 级)。2、水电装机容量 250MW 及以下。3、风电装机容量 49MW 及以下。4、装机容量 100MW 及以下的各类新能源工程。 第十四条 输变电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 执业范围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 质量评价业务。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电压等级 500kV 及以下输变 电工程;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的质量评价业务。 第五章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管理第十五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申报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 员单位。二、首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原则上只能从乙级开始 申报。三、质量评价单位申报质

13、量评价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 材料:(一)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五)工程建设监理或工程建设管理的业绩(业主证明原 件或合同复印件)(六)各专业质量评价人员清单及对应质量评价师、高级 质量评价师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七)本单位负责完成及联合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业 绩(业主证明原件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八)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九)技术检测设备台帐。(十)质量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证书(复 印件)。(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

14、料。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升级一、升级的条件(一)发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在 2 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 资格单位联合进行工程质量评价 3 及以上工程,且至少有 2 台 6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水电 机组,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 申报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二)输变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在 2 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 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工程,且至少有2个 75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或2个电压等级土 600kV及以上直 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 资格条件后,可申报

15、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二、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 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一)质量评价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二)本单位与甲级资质联合承担工程质量评价的合同(原 件)及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的合同(原件)及质 量评价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业主证明)。三、申报升级的质量评价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一年 后方可申报高一级的能力资格。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一、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不进行能力 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复审时同时上缴电 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资料。 能力资格复审资料的内容包括(提供复印件):(一)近两年质量评价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二)法人代表、技术评价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四)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五)技术检测装备变动情况表。(六)近两年安全、质量事故情况。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 查质量评价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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