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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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高桥15万吨褐煤提质成型项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批准:上海上电工程有限公司2011.1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1.2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1.3 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是指只限在厂内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如:铲车、翻斗车、叉车、电瓶车、吊车等。2 管理内容2.1 厂内机动车应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准投入使用。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2.2 驾驶员要

2、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驾驶,主驾驶时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复印件。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不在场时,不准单独驾驶车辆。2.3 驶往交叉路口时,应在20m以外减速,用方向灯示意行进方向,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抢道争行。2.4 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域,如油库区和危险品仓库等,确需进入时必确实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符合进入相关区域的规定。2.5 车辆载物时,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2.6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行驶中要特别警惕,避免紧急制动,再危险品未卸完前,应有专人看管。2.7 牵引车、叉车、装载机等从前进变为后退或从后退变为前进时,必须在车辆停止

3、状态下进行。2.8 车辆起步(前进或后退)转弯或超越前车时,驾驶员必须按喇叭。2.9 严格执行“五不出车”:2.9.1 制动器失灵不出车。2.9.2 转向系统有故障不出车。2.9.3 喇叭不响,灯光不亮不出车。2.9.4 液压升降系统有故障不出车。2.9.5 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失灵不出车。2.10 遵守“四慢”:2.10.1 情况不明要慢。2.10.2 视线不良要慢。2.10.3 起步、会车、停车要慢。2.10.4 通过交叉路口、狭路弯路、车间行道要慢。2.11 驾驶室不准超限坐人;叉车、电瓶车,严禁带人。2.12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驾驶员在患

4、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2.13 不准穿拖鞋,赤膊驾驶车辆。行车时不准吸烟,闲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2.14 严禁酒后开车。2.15 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应切断电源,取下钥匙,锁上车门。2.16 厂内机动车在厂内道路行驶的速度应遵守所属电厂规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路和雨雾天时应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2.17 车辆在倒车时,驾驶员须看清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鸣号倒车。在厂房,仓库,狭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在车后指挥。2.18 厂内机动车不准超载,载货平稳,捆扎牢固。2.19 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按照恶性未遂进行考核。2.20 遵守电厂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安全技术档案管

5、理3.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3.2 厂内机动车辆记录本。3.3 年检检验报告。3.4 车辆事故记录。3.5 上述记录由检修公司安排专人保管。4 定期维护保养检验规定4.1 厂内机动车的定期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进行。4.2 厂内机动车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内机动车,还应作特殊要求检验:4.3.1 长期停用后,要求复用的。4.3.2 由事故遭受严重损坏,修复后重新投入使用的。4.3.3 经改造或改装后

6、投入使用的。5 定期安全检查规定5.1 厂内机动车要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使用前要检查车辆制动器,转向系统,液压升降系统,喇叭,灯光,油,水等必须齐全有效后才能使用。5.2 厂内机动车使用前要进行日常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各种装置齐全有效,符合有关技术标准。5.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5.4 公司所有的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厂内机动车辆记录本对车辆行驶记录,日常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作详细记录。5.5 车辆的转向器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挡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5.6 车辆照明及指示

7、灯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5.7 每年一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验厂内机动车。6 驾驶人员规定6.1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由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核发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驾驶。6.2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定期复审考核,确保(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在有效期内。未按时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6.3 因公司生产需要在培养新的特种作业人员前,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发给学习证,在指定带教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实习,实习期满后组织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凭学习证和报名单到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站参加考核取证。7 厂内机动车管理及事故处理规

8、定 7.1 厂内机动车发生下列情况作严重违章考核7.1.1 无证驾驶或驾驶与“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的厂内机动车;7.1.2 电瓶车进入油库或危险品仓库;其它厂内机动车进入油库或危险品仓库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7.1.3 违反“五不出车”规定;7.1.4 出车前不做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7.1.5 不遵守厂区道路限速规定,经指出后仍不改正者。7.2 厂内机动车凡在厂区道路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与非机动车、其它厂内机动车相撞,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照安全事件、生产事件报告管理制度要求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后果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条款考核处理。7.3 厂内机动车凡在厂区道路内发生

9、与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应先保留现场,通知交警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处理。8 购置,变更,报废审核登记规定8.1 厂内机动车购置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新增厂内机动车应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安监局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8.2 厂内机动车遇有变更,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8.3 厂内机动车修复,改装后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方准使用。9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9.1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应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积极主动、科学合理地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汇报。9.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应组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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