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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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申请材料 篇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和2021年本对照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和(2021年本)对照表12345篇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包括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它水事工程:包括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二、能源水电站:在关键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抽水蓄能电

2、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矿:国家计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

3、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计划矿区内的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通常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要求严禁新建的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出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出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含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立案。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含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立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放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输油

4、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他项目由中国铁路总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立案;其他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同意的计划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

5、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同意的计划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主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适用

6、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相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我国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和其它包括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年产超出50万吨的煤

7、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出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实施。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

8、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同意的计划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主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十、社会事业专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关键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9、由省级政府核准。其它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立案管理的项目外,根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核准或立案。十一、金融印钞、造币、现金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激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它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激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

10、核准。前款要求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根据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要求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置及变更事项,按现行相关要求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域、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要求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立案。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开(:.xiaocaoFanwEn.cOM 小草:)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域、篇三: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21年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21年版)简明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

1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申请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的,按资金补助相关管理措施实施。(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要求严禁投资以外,均实施立案管理。(三)本目录所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详细包含: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它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标核准。同时,根据市政府有关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2182号)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相同权限。(四)本目

12、录所指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详细包含: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核准职能分工和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同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调整完善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委办202182号)要求,上述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受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相同权限。(五)目录要求核报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目录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

13、求区县(自治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六)本目录为2021年版。依据情况改变,和国家同时调整。一、农业水利农业:包括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包括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水事工程:包括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包括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计划区内、跨区县

14、(自治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市内关键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关键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燃

15、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的计划核准。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220千伏、列入国家计划的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企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国家计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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