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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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借款费用7-17.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7-17.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7-17.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7-27.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7-27.5特殊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7-3第8章非货币性交易8-18.1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8-18.2换入资产的确认与计量8-18.2.1未涉及补价8-28.2.2涉及支付补价8-28.2.3涉及收到补价8-28.2.4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时,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8-38.2.5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8-3企业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8-3(1)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是指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以什么资

2、产与什么资产相交换。8-3(2)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损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8-3第9章外币业务9-49.1外币业务的定义9-49.2外币业务的确认计量9-49.3主要外币业务会计处理9-5第10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及会计差错的调整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0-610.1会计政策变更10-610.1.1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及条件10-610.1.2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10-710.1.3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10-810.2会计估计的变更10-810.2.1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及条件10-810.2.2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

3、处理10-910.2.3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10-910.3会计差错的调整10-910.3.1会计差错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0-910.3.2会计差错的调整10-1010.3.3会计差错调整的披露10-1110.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0-1110.4.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及内容10-1110.4.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10-1110.4.3特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方法10-13第11章或有事项11-111.1或有事项的定义11-111.2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11-111.2.1或有事项的确认11-111.2.2或有事项的计量11-211.2.3或有事项的披露11-2第12章关联方关系及

4、其交易12-312.1关联方关系12-312.1.1关联方关系的定义12-312.1.2关联方关系的披露12-312.2关联方交易12-412.2.1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及类型12-412.2.2关联方交易的披露12-4第13章第12章 特殊业务处理13-113.112.1特殊业务的定义及范围13-113.212.2清产核资方法及账务处理13-113.312.2.1清产核资的范围13-113.412.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账务处理13-513.512.4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13-913.612.5其他重组业务的账务处理13-14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第7章 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7.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

6、始。7.2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7.3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

7、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然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3) 继续

8、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7.4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月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月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月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月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当月的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当月资产支出的算术平均数之和,即: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本金占用月数/12)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公司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

10、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公司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7.5 特殊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1) 公司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

11、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2) 公司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3) 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

12、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4) 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金额大小的判断标准确定为:超过发行债券金额的1或超过100万元为较大金额;不超过发行债券金额的1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为较小金额。(5)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安

13、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第8章 非货币性交易8.1 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公司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

14、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其计算公式如下:收到补价的公司: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支付补价的公司: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8.2 换入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在进行非货

15、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8.2.1 未涉及补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8.2.2 涉及支付补价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8.2.3 涉及收到补价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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