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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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我,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 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 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 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2、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 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

3、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4、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5、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A)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

6、)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

7、收 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20000

9、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 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 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 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 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 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精 品文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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