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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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采购协议购货单位:,如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如下简称“乙方”。甲方拟从乙方购置产品,乙方同意发售该产品。为了增强甲乙双方责任感,保证双方实现各自经济目,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描述及价款品名商标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人民币)总价(人民币)小写:协议总价: 第二条 交货乙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交货:1、 交货期限(或时间):协议签订并收到50%定金后30个工作日内。2、 交货地点: 3、 交货单位: 4、 接货单位: 5、 由乙方办理运送,运送方式:汽运;运送费用由乙方承担。6、 产品由乙方按适合于本协议项下合法交付原则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

2、担;包装物不回收。第三条 质量条款1、 质量和技术原则:以德国华达工业原则为准,若甲方想请国内计量局或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标定,则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2、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附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如为进口产品)及多种随产品一并供应得附件、配件、软件、工具等附随产品。在三包期内,如产品或其零部件损坏,乙方应保证零部件供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条 安装、调试和培训1. 乙方负责产品安装和调试。2. 甲方应向乙方现场调试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提供以便条件,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邀请乙方提供非质量问题其他技术服务,其费用另定。3. 安装调试完毕提请甲方代表共同进行终验收。4. 乙方应当就

3、产品操作和注意事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地点在甲方企业内,时间为1天。各方各自承担因培训本方支出费用。第五条 验收和交付1、 双方确定,在交货后1天内由乙方组织产品安装调试并调试完毕,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立即提请甲方终验收。产品终验收在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企业进行,由甲乙双方派代表参与。如一方未派代表,另一方有权自行验收。验收后由双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或(如一方未派代表)由见证人员签字。2、 产品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视为交付,乙方承担交付之前产品上存在所有风险。3、 产品验收包括如下原则:本协议、产品阐明书、及其他双方同意原则。第六条 验收异议和索赔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品名、

4、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合格证和质量不符合验收原则,可在1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妥为保管,保管期限从抵达交货地点时开始计算。保管期限超过三个月,甲方将不再承担保管义务。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3. 双方对于验收事项存在异议,应当友好协商,在预验收或终验收(视详细状况而定)开始协商后30日内无法到达一致意见,如为质量问题,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问题均可在协商开始后15后来根据本协议第十四条提起诉讼。第七条 售后服务乙方提供如下售后服务1、 质量保障期为一年,质保期自甲乙

5、双方在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2、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告知后24小时内抵达需方现场排除故障,假如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乙方应给甲方提供与故障设备同样生产能力替代设备使用,直至故障排除为止。3、 乙方保证零部件、配件长期供应。第八条 保证条款1、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供应是全新产品并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在交付之前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第三方主张由乙方自行处理并保证甲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害2、 质量保证:乙方对本协议中项下产品及其配件、附件等物品质量承担一年质量保修义务。但由于甲方人为、操作不妥及交付后不可抗力导致故

6、障服务时收取成本费。乙方对产品提供终身售后服务。第九条 设备软件许可基于本协议签订,若设备配置中具有软件,乙方在向甲方交付有关设备硬件时,亦应同步向甲方交付对应设备软件,许可并保证甲方在设备有效期限内免费地、完整地使用该软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许可协议。若设备配置中不含软件,则乙方无需提供。第十条 价款和结算1、 本协议总价款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 )。基于本协议货款和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协议第十条第1款所列协议总价款金额之中。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到达协议总价款95%时,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具协议总价全额发票。2、 价款支付(1) 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协议总价款50%(¥ 元)作为定

7、金;(2) 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45%(¥元);(3) 协议总价款5%(¥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产品运行正常,则在质量保证期限满后30日内支付,否则用以抵扣维修费等质量问题有关费用后支付乙方,局限性部分由乙方承担。3、 结算方式:协议总价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4、 所有协议价款,甲方应当支付到如下账户:(1) 户名: (2) 开户行: (3) 账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交货超过交货期限,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计付违约金:协议总价款千分之五乘以延期交付或交货(视状况而定)天数,该款项甲方有权从协议总价款中扣除。超过交货期限60天,视为乙方不能交

8、付,乙方应当承担协议总价款20%违约金。() 乙方在终验收开始后3天内(扣除双休日)天内不能交付,视为乙方不能交付。乙方不能交付,应当支付甲方协议总价款20%违约金,届时甲方有权规定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单方解除协议。() 以上各项违约金应当在不能交付之日起10天内日内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协议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2、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壹天按照协议总价款千分之五计算措施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协议规定拒绝接受合格产品,应当支付乙方协议总价款20%违约金,届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以上各项违约金甲方应当在

9、违约之日起10天内日内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指签订本协议步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且导致本协议所有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准时履行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协议项下不可抗力事件范围。2、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一方应立即用最也许最快捷方式告知另一方该事件性质、发生日期、估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告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由此而导致损失由该方承

10、担。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协议规定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经双方协商,容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状况可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5、 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处理与否继续履行协议问题。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本协议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对方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

11、同意,上述保密内容及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尤其是价格内容,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其他事项。2、 本条款不因协议不生效、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协议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对协议各方约束力。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执行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因本协议导致所有纠纷选择如下第1种方式处理。(1)甲、乙双方同意蚌埠市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协议导致所有纠纷。(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如有未尽事

12、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基于本协议签订,乙方明确懂得并且同意:任何以甲方名义出具承诺书、确认函、对帐函等设置、变更、终止权利义务文献,只有经甲措施定代表人或者被其有效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始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甲措施定代表人或者被其有效授权人之外人员实行上述行为,视为效力待定行为,须经甲方书面追认后始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甲方不予追认,视为个人行为,因此导致损失由该个人所有承担。3、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出具任何设置、变更、终止权利义务文献签订人、签订行为适格性进行审查。乙方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履行不妥,因此导致乙方或者第三人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

13、任。第十六条 清洁文本条款本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正文中任何非打印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1、 假如本协议某些条款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导致无效,由双方协商处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除非该条款无效导致协议实质上对一方显失公平。2、 本协议波及产品图纸、技术协议、质量原则、检查原则等资料双方已经知晓,双方同意将其作为本协议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本协议文献及解释次序为:(1)补充协议(假

14、如有)和买卖协议、本协议附件;(2)技术协议(假如有);(3)产品图样(假如有);(4)中标告知书、投标文献(假如有);(5)招标文献(假如有)。3、 双方确认其已经审阅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且已经就条款有关任何疑问得到满意解释,并确认本协议条款为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原则友好协商一致成果,不属于任何一方格式条款。第十九条 告知1、 本协议确定双方以在本协议中明确地址为送达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告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献或告知)可以当面递交、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送达。2、 如当面递交,送达指定地址并签订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视为已经送达; 如特快专递,以专递信函递交视为已经送达; 如传真,以传真机完整发送汇报确认视为已经送达。3、 在本协议期限内,如一方送达地发生变更,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如下无正文)甲方: (请在此处盖公章或协议章并请在整份协议上盖骑缝章)乙方:(请在此处盖协议章并请在整份协议上盖骑缝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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