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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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始兴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 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县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粤人社规 2015 3 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银行机构要积极协助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

3、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以及通信、供电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 县人社、住建、 交通运输、 公路、水务、 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等部门以及通信、供电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

4、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县总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一)县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等部门以及通信、供电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

5、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人工费比例、支付期限等具体条款。(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

6、账户、拨付工资方式、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帐、人工费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将工程款的30%工人工资拨入到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三)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如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 (或劳务分包) 单位应当按照前款 (一) (二) (三)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一)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设

7、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二)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三)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帐的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帐、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四)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次月 10 日前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上月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机构要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实时跟踪监管,银行机构对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县人

8、社局。(五)施工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拨付,督促后仍不拨付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六)施工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销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要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如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设施工单位凭此证明办理账户核销。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负责建设领域的工人

9、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帐,或者伪造相关台帐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三)施工企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

10、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特别是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 个月以上或则累计拖欠达3 个月以上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黑名单,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县直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当地诚信系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

11、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五)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 虚构债务、 虚假破产、 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用人单位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第十已条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由建设 (发包) 单位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 挂靠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第十二条对建设施工项目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原因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牵头处理。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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