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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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 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 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 本文试从 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 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 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

2、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 20 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 一项,数量为 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 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 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 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 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 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X5

3、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 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 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 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 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 应该怎么计算呢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

4、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 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 一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 到300X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 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 论实际施工量是多 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 产生不同的影响;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5、在哪 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 量与实际计量不符;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 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 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 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 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 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

6、情已充分 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 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 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 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 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 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

7、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 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 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 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 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 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 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 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

8、量应该是按 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 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 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 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 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 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 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

9、,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 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 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 用;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 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 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 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 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单价

10、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 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 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 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 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 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

11、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 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 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 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 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 的隐患;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 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 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

12、性则显失公平, 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 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 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 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 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 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 的案件等,均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精神;实施周期较长、甚至可能会跨几个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可能出现“情势变 更”的常见原因,是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

13、幅涨跌;例如在2005年3月份,因为铁 矿石的大幅涨价引起了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一度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 /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 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没有 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何应对和处理,如果事先能在 合同中约定清楚,这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材料价 格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幅度超过双方约定的某一个比率时,可以对该材 料的原定价予以调整;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事后

14、的结算带 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原价格的比率, 而是指超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 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 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上,这样的涨幅显然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 受的;但是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自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 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因为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而导致单价 无法确认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4、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

15、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 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它相关技术措施等; 这些费用应该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这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 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 定的;再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且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 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 工期还会因种种原因拖延得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 怎么调整,这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 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 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也越多;当工期比原

16、来合同约定有很长的拖延时,此 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了;因此在合同中 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5、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中能对以上几点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体上就 比较方便了;只要找出与原合同范围的差异,按实核定差异量,参照合同约定的单 价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如果碰到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那该如 何结算,这就会变成能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如果合同履行到一半,结算时是按固 定总价合同计价原则结算,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呢;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 必须在合同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合同中止或终止,首先是责任的确定,究竟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还是发包方 的原因;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是不是除了实际损失补偿以外,还能获得利润补偿; 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怎样进行中途退场清算,在不可抗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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