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转账支票使用及管理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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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江学院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行为,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三 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统一归口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学校银行账户 的收支结算。第三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第四条 财务处应配备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结算, 确保学校银行资金的安 全。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第五条 银行账

2、户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除校内独立核算的单位(如 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 账户。第六条 学校根据经济业务活动需要,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第七条校内单位(如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因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提交相关文件,经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 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变更 原账户;因学校经济业务或银行业务的变化, 撤销银行存

3、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提 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第九条 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 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按规定交回原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 印鉴卡、尚未使用的空白凭证及支票。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经济业务工作需要, 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开立、 变更、销 户、年检手续。第三章 银行结算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的政策、 法规, 遵守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规 范要求办理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借用转账支票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 非本校及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 借用支票。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银行办理汇款业务的借款事项, 须由借款人填写

4、一式三联借 款单,并且在借款单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用途,经相关领 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支票或电汇。第十四条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项收入款项应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 坐支;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明用途和来源,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套取资金。第十五条 除按学校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可支付现金范围以外, 单张发票 5000 元及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或电汇。对同一单位、同一时间开具的 发票,或连号发票,若干张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的,视同单张发票处理。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电汇单均由出纳人员填写。 出纳人员应根据审 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开具

5、。要求填明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齐全,确保 填写的银行票据收款人及金额和收费票据的单位及金额一致。第十七条开具有限额或有收款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 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以便及时向银行挂失。 (借款人)负责。出纳人员原则上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后,第四章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1、财务处应妥善保管好银行账户的印鉴章和网银如果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 经办人 如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由领取支票人 日常管理U盾。法人印鉴章和财务专用章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2、学校法定代表人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印鉴变更手续。3、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需将各类银行财

6、务专用章放入保险柜。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1、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等空白凭证是重要的资金结算票据,财务处出纳 员应妥善保管,安全存放。2、建立银行票据领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 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3、建立银行票据购买、使用和核销登记簿,逐日逐笔登记。4、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支票等银行空白票据保管好,防止被盗、丢 失。5、作废的银行支票、电汇凭单等按号存放,年底统一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 管。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1、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银行账户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 付,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

7、人使用。2、财务处负责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账户类别、账户用途、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网银 U盾数量和权限等基本信息的 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应定期对账户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对, 及时更新基本 信息的内容和记录。3、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 信息(除资金汇入学校账户需要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外)。4、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 规定处理; 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 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采取必要 的措施予以处理。5、银行对账单实行三级按月复核制。月末出纳员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根

8、据银行 对账单核对后, 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报主管科长复核。 出纳员应对学 校银行账户资金及银行对账单、 调节表内容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发现不 符应及时与银行联系, 查对清楚。 主管科长应对银行账数据、 银行对账单和调节 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核对确认签字后报处长审核并签字。6、财务处按银行账户逐一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逐笔登记。必须做到银行 账、对账单、银行存款金额相符。7、出纳员将审核后的银行未达账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保存。年终银行 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一并归档,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存款资金的管理。1、财务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考虑实际

9、需要提(留)取现金备用金。对超过 备用金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2、校内各单位的资金必须全部送存学校的银行账户内,严禁发生“公款私存” 等逃避学校财务监督、 资金体外循环的违纪行为。 对此类行为, 学校将予以查处 并收缴全部存款。3、财务处根据学校运行及发展需要,合理调度安排学校资金。对学校各类银行 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互转、 以及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等业务, 财务处提出资金安排 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4、办理定期存款必须确保可靠、专人、安全。定期存单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 建立辅助帐, 每月检查,及时报告定期存款的到期情况, 按时处理定期存单到期 本金及利息的入账。5、未经学校批准,严禁用银行存款单作信用抵押或资信担保。6、属于学校代管性质的资金,如需要转作定期存款的,必须具有资金所有权单 位委托办理定期存款的委托书文件。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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