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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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任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通风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工作

2、。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通风科、各采掘、辅助区队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

3、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

4、疗。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九、每年委托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毕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5、,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确保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

6、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员工健康。二、总体目标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

7、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三、工作计划:1、 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3、 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4、 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5、 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

8、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6、 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7、 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工作。8、 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放炮前后必须喷雾撒水降尘。9、 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治理。10、对超出国家规定、影响员工身心健康的噪声,必须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四、保证措施1、为从事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2、要结合矿井采场分布情况,做好本矿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3、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

9、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1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员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告知的内容:(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七)为员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二、告知的方式:(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1)

10、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毕节煤炭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员工公布。(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员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1)自觉遵守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

11、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二、职责和权限1、矿长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安全科负责本

12、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区队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三、工作内容1、培训计划:区队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

13、业标准等。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矿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14、,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四、记录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内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三、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四、规定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

15、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3、物资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安全检查员在班中巡查时同时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安全科应经常对防护设施进行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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