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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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以商标为中心的工业标志,是广泛运用于工业。农业。商业等各种产业中的区别标志,属久于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加强对工业性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法律保护,对于保障法人的合法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工业标志的保护范囱,工业标志专有权的法律特征以及工业标志的法律制度等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各位读者。1在当今社会中,标志的种类繁多,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工业标志只是其中的一个类别。这类标志作用于工商业等各种产业活动中,其目的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和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工业标志主要有以下几

2、种:1.商标,即区别不同商品的专用标志,它通常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而成,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面。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它起着标示商品特定来源和一定质量的作用,是名声。信誉和评,价的。象征。在商品经济中商标具有财产价值,成为一种工业财产,并受到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在工业标志中,商标是最为重要、最为普遍的一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人以专有使用权。2.服务标志,即区别不同的服务项目的专用标志,其表现形式有文字,图形、字母,符号。呼号,乐曲等。服务标志也称为劳务标志,在国际分类中共分为八大类,即广告与实劣;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

3、;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服务标志和商标都具有区别事物的功用,但商标用以区别有形物即商品,而服务标志则用来区别行为即服务活动。关于商标和服务标志,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美国商标法(1946年公布),联邦德国商标法(1979年修订),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1977年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1966年通过)等,或是对商标作广义解释,把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同称为商标;或是在法律文件中把服劣商标的保护置于与商品商标等同的地位;而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中,商品商标同服劣标志有着严格的区分,英国商标法(1

4、938年公布)、日本商标法(959年公布)等都没有保护服务标志的规定。我国的商标立法也只保护商品商标,而不保护服务标志。3.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名称。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而存在。商号作为特定化的标志,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商号同商标以及其他工业标志一起,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

5、范畴,许多国家也都把它们规定在同一个法律之中。在我国,关于商标的专门法规是商标法(1982年公布),而商号仅就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问题在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中作了原则规定。4.产地标志,亦称为原产地名称,即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以表明某类产品的原产地。在国际工业产权贸易中,产地标志的问题十分重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都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标志的商品进口,并应对使用这种标志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许多国家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保护产地标志的内容,但是产地标志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可能被某十特定

6、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所专有,而应属于该地区的全体居民,同时它也不可能由个人注册,也无法进行转让或使用许可。产地标志的形成具有自然的因素(即该产品以其独特的地方原料制成,或是深受该产地的地理环境的影响)和人为的因素(即该产品采用当地特有的加工工艺,是当地许多代劳动者智慧的结晶),这就使得附有产地标志的某一商品同其他地区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在我国的工业产权立法中,产地标志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某种情况下,产地名称作为普遍地理名称使用时,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5.其他工业标志。在一些国家里,由于商业习惯,贸易传统以及其他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还存在自己特有的用于工业活动的一些区别标志。例如质量证

7、明标志,即是表示某种商品达到一定质量要求的专用标志,诸如国际市场上使用的“InternationalWoolmarK(国际羊毛制品标记),我国优质商品上附着的金质奖或银质奖图案的证明标志。因此类。又如商品来源标志,即是表示某种商品源于尸定的某国家、,一批国家,地区或地方的说明标志,诸如英联邦国家纺织品上使用的Line-THeading”:(料头标记),以及我国出口商品上附有“中国制造”,“中国上海制造”的说明标志,即属此类。2基于工业标志所产生的权利,主要有商标权。服务标志权,商号权以及其他专用权,它们都属于工业产权。这类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工业标志的专有权须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或批准对于

8、工业标志,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清注册或登记,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或批准后,标志所有人才取得专有权。一般来说,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里,商标权须经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后方为有效;对于服务标志,许多国家将其视同商品商标,也实行注册保护的原则;而商号权作为的人格权利也不是自然产生的:厂商必须依照公司法或登记条例进行有效注册后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至于产地标志,应由该产地的一切人使用,不可能由个人注册。但在国际工业产权贸易中,产地标志需在国际公约成员国中取得保护的,应由有关国家主管当局将该产地标志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该产地标志注册后须通知各个缔约国,除非某一缔约国在一年内申明不能给

9、予保护外,只要这种经国际注册的产地标志在原属国受到保护,则所有缔约国都必须加以保护。2.工业标志的专有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在工业标志的诸项权利中,商号权是一体两权,它既是享有的人身权,又可以构成财产权。除此以外,其他权利具有纯粹财产权利的性质。这种财产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工业标志的所有权。工业标志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有别于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不动产,动产等物质财富,但它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为权利主体所享有和支配。所有权是工业标志专有权的首要财产内容;第二,对工业标志的独占使用权。工业标志的所有人不仅在特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其标志的权利,而且有将附有这种标志的商品投入市

10、场的权利,并有在广告、发票、业务函件、说明书等上面使用该标志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权利主体对其工业标志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禁止权即是权利主体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工业标志的权利;第三,对工业标志的转让权。除产地标志等特殊工业标志外,诸如商标,服务标志,商号都可以进行转让关于工业标志的转让,有的国家奉行连同转让原则,即规定商标,商号必须连同(营业)一起转让;有的。国家则奉行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商号是否连同(营业)移转,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加限制;第四,对工业标志的使用许可权。工业标志所有人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商标,服务标志、商号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许

11、可他人使用该工业标志,而本人仍保留有该工业标志的所有权。在使用诌: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标志的商品质量,以避免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误认。3.工业标志的专有权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工业标志的专有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限制在一定的地域以内。就各类工业标志来说,它们的地域性表现有所不同。商标权、服务标志权一般在注册国的一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在一国获得专有权的商标所有人或服务标志所有人如果需要在别的国家取得法律保护,就必须依照该国法律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商号专用权一般则在一国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其地域效力不以厂商所在行政区域为准则,而以其主管机关或注册机关的权限范围为准

12、则。这即是说,商号专用权的地域效力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有的可能在一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有的可能在该国家一地区内具有专有性。例如,根据我国:工商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人冠以市或县名的,在同一市,县内不得重名,“冠以省、自治区的,在同一省,自治区内不得重名;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如发现申清注册人同在本机关登记注册且还享有权利的名称相同时,不得予以登记;如发现有冒名的情况,则有权制止,责令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产地标志原则上不能被某一个特定的厂商专有,而为该产地生产、制造或经销某种特定商品的一切人所使用该产地以外的其他人在自己的商

13、品上标示虚假产地的应视为侵权,原产地的标志使用人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该产地一切人对这一标志有专有使用并排除非产地二切人使用该标志的权利。这种产地标志得到所属国的承认,其专有性即在一国地域内发生效力;如果该产地标志经过国际注册,其专有权则可能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内有效。3关于工业标志的法律保护,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都有一些原则规定,但其主要法律规范常见于工业产权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中。基于促进和保护工业活动的目的,以商标为代表的工业性区别标志同以技术发明为主体的工业创造性成果有着非常紧密的,其法律制度构成了传统私法的一个独特领域。就工业标志的法律制度来说,主要有以下

14、几个门类:1.商标法。商标法是国家为了调整涉及商标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保护商标权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商标的组成及禁用条款,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规定。近代商标法律制度源于侵权法。在中世纪欧洲,仿冒商标是商业贸易活动中最古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私犯,规定在侵权法以至刑法中。自1804年拿破仑法典始,。对商标的有关问题转而适用财产法规范,使商标能够得到类似有形财产的法律保护。到19世纪后半期,通过注册来保护商标的独立法律制度开始形成,商标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侵权法,又别于一般的财产法,从而成为工业产权法律体系的分支。商标法是一种非常重要

15、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里,它不仅规定保护商品商标,而且还保护服务标志,有的甚至还含有禁止虚假产地标志的条款。2.商号名称法。商号名称法是与商标法并立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它涉及商号的选定,登记,变更、撤销及商号专用权保护等问题。按照商号名称法的规定,无论何种工商业组织,包括独资,合伙或公司,其名称或字号均称为商号;商号由该标志使用人自己选定,但其文字、图形不应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商号应履行登记注册并为社会所周知,不得故意隐瞒或使用虚假商号;商号所有人有绝对使用其标志的权利,任何其它人不得擅自使用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商号名称的立法有所不同,有的将其编入商法典中,有的则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还有

16、的规定在商标法中。3.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是工业标志领域中内容最为广泛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制止和取缔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行为的专门法规。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各缔约国就明确提出防止不正当行为。从此,防止不正当竞争就与专利、商标、商号,产地标志等一起构成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随后,世界上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都先后颁布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有些国家(如法国)虽未制定专门法规,但将不正当竞争视为民事侵权行为,交由民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假冒行为;如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标,商号;包装。装潢,合同证书等;二是欺骗行为,如标示虚假产地,对产品质量、性能,原料,制造方法等作欺骗性说明,制作虚假或夸大失真的虚假广告等;三是破坏商誉行为,如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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