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85389227 上传时间:2022-08-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 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 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 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

2、内未被发现的,企业还会存在环境法 律责任风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018年2月22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 号),明确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 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但是

3、需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为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而不被处罚, 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 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3、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规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限期补办 环评手续,但2014 年、2016 年及 2018 年修订或修正

4、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未规定“限期补 办手续”的内容,因此,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 的前置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 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 法函201831 号)规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 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 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 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

5、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二、什么是“未验先投”?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 情形。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 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责令限期改 正,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三、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 法函201831 号)规定,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 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

7、态,因此,即使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 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 影响。四、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2015年6月4 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 号),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 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截至2019 年7 月,原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 速公路

8、、港口建设、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 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和铝冶炼共 二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对照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 动清单,判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情况是否构成重 大变动。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怎么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发生的变 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

9、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变动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动,且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 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 案。六、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如何确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 28日 修正)第五条规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 确定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七、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的项目类别如何判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 28日 修正)第六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八、危险废物仓库新建、改建、扩建是否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 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 建设项目环境

11、保护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仓库属于贮存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因此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仓库都应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九、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须申报建设项目环评?工厂各车间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存放数量和时长符合应具备“临时存放”、“中转”的 合理性,且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准,若企业能做到一天清运一次至工厂集中贮存危 废的场所,并保证安全性,则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允许企业工厂各车间自建危险废物 暂存间的,该种情形下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属于危废贮存仓,不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但若此类临时贮存点占地面积较大、贮存数量较多且贮存时间较长,则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可能将其视同危废贮存

12、仓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因此如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 被认定为危废贮存仓库,则企业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十、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是否有期限限制?具体是多少?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需要对该 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2、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不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