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基础土建工程计量计价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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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基础土建工程计量计价项目说明 一.测量放样A 计量1、设备基础土建工程以 m2 为单位。本项目计算以图纸最大水平投面积计算,内部之设备基础,管线沟,放孔等放样含于此项目,不再单独计算。建筑物按每层最大投影面积计算。2、因施工造成的,或方便施工增大面积的,施工增大的面积不予计量。B 计价1、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承包方为放样需要,自永久控制点引测之辅助控制点、细部控制点、临时控制点等之选点、埋石、测量作业,均不予计价。3、埋石所需之材料,其物料承包方须自理。4、测量放样须经检测合格后始得计价。二. 土方开挖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土方开挖使用机械施工或人工开挖

2、,本项目皆以土方开挖计量。3、计量以开挖前原地面线与施工图说注明开挖线所形成之体积计算之。(开挖前必需会同发包方进行土方收方,以为计量之依据)4、施工图上未注明开挖线者,开挖深度 3m以下以混凝土基脚线外缘外40公分处,依以核定之施工方案坡度进行开挖。开挖深度 3m以上以混凝土基脚线外缘外60公分处作,但如因地质情况难照上述规定坡度开挖,经发包方认可后,得变更开挖坡度并按变更后之坡度计量。5、超挖、误挖部份或承包方因施工方便之需、其多挖部份概不计算。如实际开挖比设计开挖线为小时,则按照实际开挖数量计量。6、测定开挖数量时不得重复计量,但如已计算开挖并完成回填工作后, 若发包方需要该部份再予开挖

3、时,该重复开挖数量得再予计量。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重复开挖者不得重复计算。B 计价1、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 工程项目 之相关单价计价。2、开挖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具、开挖区内弃土堆置、整平等费用。3、如开挖后弃土超出施工范围,或足以影响工区之安全,交通,或其它工区回填等因须运至发包方指定弃土地点时,得依废土运弃计价。三. 人工开挖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人工开挖,本项目计量以开挖前原地面线与施工图说注明开挖线所形成之体积计算。仅局部开挖时,以现场开挖土方数量计量。(人工开挖仅指机械无法开挖之基础,不含大开挖之深基(桩基)周遭剩余土方)3、因机械开挖困难,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后,可按

4、人工开挖。4、超挖、误挖部份或承包方因施工方便之需、其多挖部份概不计算。如实际开挖比设计开挖线为小时,则按照实际开挖数量计量。5、测定开挖数量时不得重复计量,但如已计算开挖并完成回填工作后,若发包方需要该部份再予开挖时,该重复开挖数量得再予计量。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重复开挖者不得重复计算。B 计价1、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 工程项目 之相关单价计价。2、开挖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具、开挖区内弃土堆置、整平等费用。3、如开挖后之弃土超出施工范围,或足以影响工区之安全,交通,或其它工区回填等因须运至发包方指定弃土地点时,得依废土运弃计价。四. 土方厂内运弃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 2、开挖

5、区内之废土得全数运弃时,可援用开挖之体积计量,如为部份运弃或无相关施工图可凭计算时得依运弃量为开挖量减回填量计算。废土运弃得依发包方指定之厂区内地点弃置,不论运距,均该体积计算。 3、本项目已包括弃土场场地整平之作业。B.计价 1、土方运弃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 2、本项含人工、车机具,含运输道路的维修和清理等相关费用。五. 土方厂外运弃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开挖区内之废土得全数运弃时,可援用开挖之体积计量,如为部份运弃或无相关施工图可凭计算时得依运弃量为开挖量减回填量计算。废土运弃得由承包人自寻弃土点,不论运距,均以如需该体积计算。弃土场应为政府规定合法之弃土场

6、,所有引发争议之事端由承包人全权负责。B.计价 1、土方运弃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 2、本项目含人工、车机具,含运输道路的维修和清理等相关费用。六、土方回填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依据施工图说注明之开挖线与回填线所围成之体积计量。实做实算。因承包商超挖部分回填不计量。3、土方回填之材料由甲方指定土方来源地(厂区内),其余皆由承包商提供含作业所需之机具、安全维护及测量等等。B.计价1、本项目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含人工、车机具、其它发包方所指定之相关工作等费用。七. 土方分层回填夯实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依据施工图说注明之开挖

7、线与回填线所围成之体积计量。实做实算。因承包商超挖部分回填不计量。3、土方回填且分层夯实。夯实需满足施工规范所需要求。土方回填之材料由甲方指定土方来源地(厂区内),除回填材料甲方指定由甲方供料者,其余皆由承包商提供含作业所需之机具、安全维护及测量等等。B.计价1、本项目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含人工、车机具、其它发包方所指定之相关工作等费用。3、本项目含回填之相关实验,实验费用亦含于本单价之中。4、分层夯实,依每层为30cm50cm,每层回填完成需会同监理、甲方工程师签认后,再进行后续作业。八、石方爆破及清运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依据施工图说注明之开挖线

8、所围成之体积计量。或由甲方现场签证确定。爆破方式需要甲方确认后施作。3、石方爆破及清运应具有相关爆破资质,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施工,必须有安全措施。承包商负责清理及清运石方。4、甲方有权使用爆破后之石块及石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B.计价1、本项目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本项目包括人工、车机具、清运、安全措施等之相关工作等费用。九、混凝土打除及清运A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本项计量包括人工打除、机械打除等,并分别订定 工程项目。3、以施工图说注明区域或甲方指示区域之体积计量,打除方式由发包方工程师确认。4、打除后相关后续修边由承包商负责,不另计量计价。B计价1、混凝土

9、打除依工程所订定不同 工程项目 之相关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混凝土打除所须之人工及必要之支撑费用及其机械租用或工具之损耗以及混凝土渣运弃。十、钢筋混凝土打除及清运A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本项计量包括人工打除、机械打除等,并分别订定 工程项目。3、以施工图说注明区域或甲方指示区域之体积计量,打除方式由发包方工程师确认。4、打除后相关后续修边由承包商负责,不另计量计价。B计价1、钢筋混凝土打除依工程所订定不同 工程项目之相关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钢筋混凝土打除所须之人工及必要之支撑费用及其机械租用或工具之损耗以及混凝土渣运弃,废钢筋交发包方指定地点。十一、砌砖结构打除及清运

10、A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本项计量包括人工打除、机械打除等,并分别订定 工程项目。3、以施工图说注明区域或甲方指示区域之体积计量,打除方式由发包方工程师确认。4、打除后相关后续修边由承包商负责,不另计量计价。B计价1、钢筋混凝土打除依工程所订定不同 工程项目 之相关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砌砖打除所须之人工及必要之支撑费用及其机械租用或工具之损耗以及废砖渣运弃。十二、降水井钻设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 为单位。2、点井依据施工图说所钻设之总长度计量。B 计价1、点井钻设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点井钻设单价包括装设、运转、撤除等一切工料机具及动力等费用。3、除发包方

11、提供之地质钻探数据外,如须对地下水现况再行调查时,其所须费用不另给价。十三、挖基排水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2 为单位。2、一般挖基排水依据施工图说注明或发包方指示区域,以开挖之底面积计量。B 计价1、挖基排水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抽水泵,备用发电机及积水后之场地整理等一切费用,但以井点或深水井排水者,不再重复计给挖基排水费。3、开挖区内,于基础施工期间,不论有无抽水之实,或历经多次抽水,均采一次计价。4、抽除之水应排入附近之临时排水设施,其费用已含在单价内,不另给价。本项目含机械、人工等费用。十四、基底整平及夯实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2 为单位。2、依据施工图

12、说注明之基础外缘线20cm之底面积计算。3、基底需整平且夯实。夯实需满足施工规范所需要求。B.计价1、本项目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人工、车、机具、测量等相关工作等费用。十五、桩周及基底整平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2 为单位。2、依据施工图说注明之开挖线所围成之底面积计量。桩周占面积不扣除,但承包商须配合接桩、桩头处理等相关工作。B.计价1、本项目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之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人工、车、机具、测量等相关工作等费用。十六、碎石级配回填夯实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回填碎石计量按实际回填并夯实至规定密度后之实密度体积为准,但最大不得超过设

13、计开挖线或发包方同意开挖线至指定高度之体积。3、除因地质松软或不可避免之原因导致超挖,经发包方确认许可后,该回填准予计量外,其它超挖或误挖部份之回填均不予计量。4、如已先回填夯实后,如因发包方之需再行开挖者,得核实以开挖计量,其须再回填夯实者,则按回填之体积计量。5、碎石级配,其材料必须符合良好级配曲线内之级配。B计价1、本项单价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 工程项目 之相关单价计价。2、回填及夯实之单价包括人工、机具与夯实至规定密度和上下面层整平及试验检测等所需之一切费用。3、如回填材料不需夯实者,其单价另议。十七、石粉、砂回填夯实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回填材料可分类为砂、石粉,

14、分别订定 工程项目。3、回填方计量按实际回填并夯实至规定密度后之实密度体积为准,但最大不得超过设计开挖线或发包方同意开挖线至指定高度之体积。4、除因地质松软或不可避免之原因导致超挖,经发包方确认许可后,该回填准予计量外,其它超挖或误挖部份之回填均不予计量。5、如已先回填夯实后,如因发包方之需再行开挖者,得核实以开挖计量,其须再回填夯实者,则按回填之体积计量。6、回填材料砂、石粉,含泥量不得超过规范之标准。B计价1、本项单价依据工程订价单所订定 工程项目 之相关单价计价。2、回填及夯实之单价包括人工、机具与夯实至规定密度和上下面层整平及试验检测等所需之一切费用。3、如回填材料不需夯实者,其单价另议。十八、水泥石粉稳定层A计量1、本项计量以 m3 为单位。2、以施工图说注明区域或甲方指示区域之面积乘高计量。3、本项以石粉稳定层的不同比例(6%,8%等)分别签订工程项目计量。B计价1、水泥石粉铺设依据工程订价,按不同比例所订之单价计价。2、本项单价包括基底整平,洒水,机具压实及试验等费用,压实需达到城市公路规范要求等。十九、型钢、槽钢简易挡土支撑A 计量1、本项计量以 T 为单位。2、挡土支撑依据施工图说注明之垂直撑材如中间桩,与水平撑材等主构件计量,以每支构件中心线总长度,与其单位重之重量计算之。3、主构件外之附属构件如连接板、三角架、接合螺栓、U 型螺栓、千斤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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