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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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八月3-2目 录一、前 言1二、释 义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8五、基金备案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6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十、基金的托管37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8十二、基金的投资40十三、基金的财产48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9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0十八、基金的信

2、息披露61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二十、违约责任69二十一、争议的处理71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72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二十四、其他事项9392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前 言(一)订立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3、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4、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5、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 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6、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发售公告: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0、信息披露办法:

7、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8、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

9、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10、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

11、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日:指公历日36、月:指公历月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赎回:

12、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4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4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46、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47、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13、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4、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7、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5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59、

1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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