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用建筑物销售案例研究销售家庭自用汽车存在欺诈行为应给消费者“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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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建自用建筑物销售案例研究销售家庭自用汽车存在欺诈行为应给消费者“三倍赔偿” 重庆四中院判决田磊诉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买卖协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家庭自用汽车属生活消费品。因购置家庭自用汽车引发的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负担“三倍”处罚性赔偿。案情田磊于2021年8月20日和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签署汽车销售协议,购置了雪铁龙世嘉2021款三厢手动品尚型新车一辆,约定价款为人民币90800元,并办理了车辆保险。2021年9月26日,田磊向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该车存在相关质量问题。2021年10月7日,田磊将车开往铜仁协作汽车修理服务有限企业检测

2、,经检测该车辆存在左右前大灯不是雪铁龙原厂件、前杠不是原厂件、左后门有修复的迹象、左前叶子板内部断裂、防撞梁有显著的撞击凹痕等问题。2021年10月19日,车辆停放至秀山县丰亚汽车维修中心。田磊认为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销售车辆时没有将车辆已经使用而且经过维修的事实告诉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于2021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和被告2021年8月20日所签署的汽车销售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90800元,赔偿原告保险费2318元,三倍赔偿原告购车款272400元。裁判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田磊和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于2021年8月20日所签署

3、的汽车销售协议;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田磊购车款90800元;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田磊购置保险及缴纳车船税费用2318元;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田磊购置车辆价款的三倍费用272400元;田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东风雪铁龙三厢车一辆;驳回田磊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提出上诉。重庆市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家庭自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认定家庭自用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购置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需要,对此有不一样看法。笔者认为汽车即使不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消费品,但为生活消费而

4、购置的汽车应该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属于生活消费品。居民消费从结构上看,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基础生活资料消费为主的生存型消费;二是以文化、科技、艺术、教育等精神消费为主的发展型消费;三是以娱乐、舒适、旅游等和需求为主的享受型消费。生存型消费只是生活消费的最低层次,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层次较高,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伴随经济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不停改变。对于生活消费不能以静止的眼光看待,即使大家实现购车梦想的时间不尽相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汽车已经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的事实。2.家庭自用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求的消费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要求,“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

5、,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排除了生产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行为目标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其一,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经过程,经过购置者或她人付费取得;其二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所以,就购置汽车行为而言,不管车型、款式怎样,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行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田磊向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购置汽车,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商品的消费者,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为汽车销售企业,属经营者,双方因买卖车辆而形成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3.购置家庭自用汽车存在欺诈行为适合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

6、赔三”的要求“退一赔三”属于处罚性赔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对于其所提车辆应该进行严格检测,确保其售予田磊的车辆应为全新车辆,因其对于车辆是否存在上述问题未做到严格检测,存在隐瞒和放任的有意。其次,田磊提车时也仅是对诉争车辆外表或车辆一般使用项目进行确定,其作为一般的、非专业消费者对诉争车辆是否曾存在修理、更换材料和补漆事项极难发觉。田磊购车的目标是购置一辆新车,而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提供的车辆并非“新车”,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或产品上的问题,已足以产生影响田磊购置车辆的意向,影响其对所购车辆的生活所需。所以,依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7、有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负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要求的,根据其要求。”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协议,田磊退还车辆,由丰亚汽车销售有限企业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田磊购置车辆价款的三倍。本案案号:(2021)秀法民初字第03883号,(2021)渝04民终1032号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张泽端孙正心谢春艳注:文章不代表平台看法扫描上面二维码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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