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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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2010-09-14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三条提取范围(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离休、退休的;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4、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

2、终止劳动关系的;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四条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第五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和不拥有

3、购建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六条销户提取(一)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共同还款人)退休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只能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相符时,办理提取用以归还贷款的;第七条部分提取(一)只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与已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之和不得超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额;(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经核实可按

4、批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用于一次性偿剩余贷款本息。第八条提取程序(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

5、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

6、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第十条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四)职工遇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公安、民政、医疗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五)职工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六)职工出境定居的,

7、提供永久居民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七)职工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县市户口身份证明;(八)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申请报告,医院、公安和法院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关系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证明:(一)购

8、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剩余部分打入开发商帐户.(二)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首付款收据;(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和契税发票,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1年之内的;(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危房等级鉴定报告(大修)、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六)集资建房的,提供计委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集资分配名单、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开工报告。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

9、业贷款本息的,除提供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偿还贷款余额本息证明外,根据提取情况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一)商品房购房合同;(二)房改审批表;(三)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四)集资建房的计委批复、集资协议、集资名单。第十三条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承办银行提供的偿还贷款的余额单。贷款1个月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职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根据各县市房改部门的规定执行),提供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纳税凭证。第十五条办理时限(一)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职工符合支取规定条件的,且手续齐全,当天办结。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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