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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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信用社(部):现将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方法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行业管理规章,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方针

2、合理确定贷款的投向,优先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与社区经济的发展服务。第三条 贷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为区域服务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信贷资金自求平衡,不盲目扩贷款规模,不盲目垒大户,坚持按期偿还的原则,到期贷款未还清之前,原则上不发放新贷款。第四条 贷款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可以授权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管理贷款。联社主任对理事会负责,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对联社主任负责,信用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与信贷管理人员对信用社主任负责。第五条 本方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本联社与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

3、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或有资产、抵债资产等业务。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信贷人员是本联社与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 贷款管理机构、权限与原则第七条 本联社理事会是信贷业务重大经营管理的决策层,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负责审批经营层所拟定的信贷流程,集中重大交易决策权。第八条 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原则,本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大额贷款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查审批,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方法,理事长对贷款业务审批(咨询)实行“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通过权”;按照前、中、后台分开的原则,联社设立业

4、务拓展部、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三个部门,业务拓展部承当大额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与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直接参入和组织各信用社搞好贷款的评估调查,对事实认定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承当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业务管理部承当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方法,履行信贷日常管理职能,审查信贷评估论证材料,对权限围信贷业务予以审批对事实的准确性负责、承当权限围审批失误的责任;风险管理部承当对联社整体风险控制,对借款人和经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其抵(质)押物和保证进行风险控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负责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检查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和清收处置等工作,承当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第九条

5、审批权限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制度。信用社审批权限根据城乡差别、贷款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第十条 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副主任、信贷员、主办会计等成员组成的贷款管理小组和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具体负责贷款的三查、监管和清收工作,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和超过本级授权权限围信贷业务的风险与可行性的评估审批、审查上报。实行信用社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方法和岗位职责,并将审贷组成员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备案。第十一条 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信贷员,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信贷员是信贷业务“三

6、包”主责任人,并按季(每季初5号前)以文字形式向业务管理部汇报企业运作与贷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活动、涉与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与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联社报告,联社接到报告后,将与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追

7、究相应的包收、包赔和行政、法律责任。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四条 贷款是指本联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个人住房贷款除外)。(二)贷款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

8、,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与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最长不超过5年。(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当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

9、指按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与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50%;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不在上述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

10、,抵押率由联社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与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5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70%。第二节 信贷产品的定价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合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十七条 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

11、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十八条 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第十九条 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按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票据贴现按规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节 借款人 保证人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人或本联社区域的农户。

12、(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农户贷款条件:信用社辖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遵纪守法,信用好,有偿还能力;从事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有可靠收入来源;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在“一般”以上,对“级外户”不予贷款。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等经济实体和自然人贷款的条件。应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恪守信用,不挪用信贷资金等基本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合法、可行、有效,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借款有计划,用途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债务清偿力充足;在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承受信用社监

13、督,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同时企业法人按规定办理了贷款卡年检手续;企业按规定己进行了评级授信,贷款金额控制在授信额度之;能落实贷款的风险保障措施。项目贷款还应具备:贷款项目业已通过有权部门的立项,有开工通知;项目完成了开业前期准备工作;在开户社存入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货币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落实。3、信贷人员可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提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的义务1.应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所有开户行、账号与存贷款等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和与时清偿贷款本息。3.应承受贷款人

14、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申请贷款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当。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与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与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与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本联社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信用社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第

15、二十三条 保证人(一)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方可作保证人。(二)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围提供保证。(三)同一债务可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不得约定保证份额,由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四)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含村委会等)、社会团体;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3.企业法人的信用社(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4.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家庭成员之间;6.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他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贷款人不得指定或强令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第四节 抵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第二十四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一)以下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须有两套以上房屋,其中一套可以抵押)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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