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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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 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 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 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 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2、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 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 暂行规定等。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华人民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 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 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 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

3、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 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 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 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 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 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 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

4、合 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 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 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 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 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 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 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和材料差价的发 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

5、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 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材料价格的签发、 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 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 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 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 定。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 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 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

6、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 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 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 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 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 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 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 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

7、围、 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 失。七、不可抗力要量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 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 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J”或填上“无约定” 比比皆是。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 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 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 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 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 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夭达

8、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 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 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 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 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 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

9、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1999-0201)过程中,以 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 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 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 会信誉;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二、合同价款应注意: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第1

10、07号 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 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 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 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 固定价格、

11、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 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 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 料情况来计算。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

12、间和比例。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 18条、_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35条。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 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 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7. 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 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 结法、

13、后结法或其他方法)。八、违约条款应注意: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 (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 具体违约责任。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 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 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 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 级别地

14、域管辖限制。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 (诉讼是地域管 辖)。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十、关于补充条款: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 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一)发表于xx-6-5 17:06:48点击数:2112 加入我的收藏本人现结合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 的几点法律问题作一评析,以为共同探讨!一

15、、合同整体版式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 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比较常见的是将“签订”写成”签定”;将“做出”错误写成“作出”。(“作出”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 物,“做出”是针对具体的事物。);将“必须”写成“必需”;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 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监理期内出 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5%进行处罚”该条我认为: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罚款”、 “处罚”的约定,一般认为:一个企业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 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 法律上的问题。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 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自行进行制裁。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 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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