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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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和备案第六章工资协议公布和工资协议法律效力第七章工资协议有效期限第八章工资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章工资协议监督检查第十章工资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和工资协议争议解决为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协商各方提供专业建议,依据国家有关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

2、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以单个企业内部协商为主,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乡镇、街、村及行业,或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二条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正、平等;(二)协商一致;(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四)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与企业都有权向对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书。第四条本指引旨在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企(行)业协会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实际操作的专业建议,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外,相关内容仅供各方在实践中参考。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3、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企业奖惩制度;(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

4、企业劳动生产率、原材料成本价格水平、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六)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七条推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二)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全体职工民主推荐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三)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

5、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四)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属下企业经营者或区域、行业的企业主联合推荐;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派员担任。(五)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六)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也可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基础上依程序增加或调整。(七)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八)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应从职代会职工代表中推荐产生,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成立工会或未建立职工代表大

6、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九)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职责(一)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三)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四)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1 参与工资集体协商;2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 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

7、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五)职工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无法履行义务或代表空缺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产生。(六)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劳动条件。(七)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九条发出协商意向书(一)协商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三)一方收到提出

8、方的书面集体协商要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提出方,并与提出方进行工资协商。(四)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正式协商前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第十条集体协商前的准备:(一)熟悉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二) 了解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三) 拟定工资集体协商议题,工资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

9、、公正,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保密。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不能超过30天。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五)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由双方协商全体代表签字。(六)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企业上级工会或地方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派观察员列席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10、第十二条工资协议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第十四条工资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第十五条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参与协商的企业方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协商的企业和工会组织同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和备案第十六条市属企业或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其工资协议报市劳动保

11、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县级市)属企业或者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其工资协议报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协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成工资协议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经参与协商的企业法人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签名盖章确认成立并制作成工资协议文本。企业行政方或企(行)业协会应于10日内将工资协议及广州市送审集体协议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及以下材料,报送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登记

12、材料、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二)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四)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的决议;(五) 参与协商的企业方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的决议。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一)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企(行)业协会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

13、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工资协议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三)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工资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工资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等。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说明。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双方参考,不应直接在工资协议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

14、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协议的时间;(三)修改意见;(四)备案时间;(五)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第二十三条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第二十四条工资协议的统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工资协议的统计工作,及时掌

15、握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基本情况。第六章工资协议公布和工资协议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由参与协商的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公布。第二十六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二十七条企业已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九条工资协议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工资协议效力。第七章工资协议有效期限第三十条工资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工会或工资协商代表等职工方与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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