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的合同范本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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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物业的合同范本(最新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 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 (包 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 )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 删减。3、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管理企 业。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由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 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上海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委员会主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物业名甲、乙

2、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区/县 乡/镇路 弄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 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三

3、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 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 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 (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 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 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 维护,详见附件三;(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

4、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第六条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 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 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九。第七条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 务费。(一)住宅:高层 元/月每平方米;多层 元/月每平方米;别墅 元/月每平方米;物业: 元/月 每平方米;(二)办公楼: 元/月每平方米(三)商业用房: 元/月每平方米(四)(五)(六)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每平方米)如下:、住宅物业1、综合管理服务费:2、共用部位、

5、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6、二、非住宅物业1、综合管理服务费: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6、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 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 摊。第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 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 纳物业服务费。第九条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一)包干制。

6、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 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由,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 酬金;2、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 金。(三)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 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 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

7、 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二)。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停车场属于全体共有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每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每月、 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每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元/个每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每月、车库机动车 车位 元/个每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每月、车库非机 动车车位 元/个每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二)停车场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

8、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每月、车库车位 元/个每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每月、车库车位 元/个每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每月、车库车位 元/个每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一)健身房:(二)棋牌室:(三)网球场:(四)游泳池:(五)其他: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2、3、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所有的会所及相关

9、设施,其经 营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 定。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属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或者第 项 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2、直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3、(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追加补足2、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 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10、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第种方式续筹:(一)甲方自 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的标准向 业主收取,用作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在业主大会确定的时限内,业主足额交纳应续筹的专项 维修资金;(三);(四)。第十八条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 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 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 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 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在其制定的业主公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 理要求等事项;

11、甲方未尽此义务而影响乙方管理服务或给业 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依照业主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 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 方案和计划的实施;(五)第二十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 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

12、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 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六)第二十一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 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三)

1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 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因非乙方责任由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五)(六)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 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 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 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 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对超生标准的部分,

14、 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 权要求乙方倍返还。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 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 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 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由予以赔偿。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 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日内办理 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一)(二)(三)(四)(五)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中下

15、列词语的定义是:(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 人。(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由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 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 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 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 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 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等部位。(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 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 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 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 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 灯、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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