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支付电子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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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电子券业务管理办法V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 支付电子券”业务管理,管控风险,建立各级管理、运营机制,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涵盖 支付电子券业务的业务描述、职责分工、业务组织、计费结算、商务模式、客户服务和业务统计,作为各地市公司开展 支付电子券业务的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市场经营部,以下简称“省公司”。第二章 业务描述第四条 业务定义: 支付电子券是指依赖于 支付账户存在的一种营销工具,是有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过 支付全网营销工具平台发放的电子形式的代金券。第五条 业务定位: 支付电子券是 支付业务的一种功能,作为

2、吸引客户并支撑各种营销活动的手段。第六条 名称规范 :“ 支付电子券”作为统一业务名称,用于总体产品集合概念和营销概念的传播。第七条 基本使用:(一) 获得方式:1. 客户可以通过参加移动公司的各种相关推广活动获得移动公司发放的电子券;2. 客户可以将话费积分兑换成 支付电子券。积分兑换比例按照积分管理办法执行。(二) 使用方式:1. 页面支付:用户可登录cmpay.10086 或者 e159 或直接登录各合作商户网站购买商品,支付时选择“ 支付”方式,即可消费您的 支付电子券。2. 现场门店支付:可在移动授权的合作商户消费时,有营业员操作输入 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的方式消费您的 支付电子券。(三

3、)查询方式:用户可使用短信和网站方式查询 支付电子券余额:1. 短信方式:用户发送“CX”到10658888可以查询 支付账户余额,包括 支付电子券(原名红包)余额。2. 网站方式:用户进入 支付网站www pay ,登录 支付账户即可查询 支付账户余额,包括 支付电子券余额,及适用商户。 第八条 电子券的转赠与转让(一)电子券转赠:电子券转赠双方为转赠方及受赠方。 同城 支付用户之间可实现有效期内的电子券互相转赠,转赠无手续费,为无偿赠送。 单次转赠的电子券以笔为单位,单笔电子券已部分消费的无法转赠。 电子券转赠为实时到账,受赠后原电子券的有效期、适用商户等属性不变。 电子券转赠后不可撤销,

4、可回赠。(二)电子券转让:电子券转让双方为转让方及购买方。 全国 支付用户之间可实现有效期内的电子券有偿转让,转让无手续费,购买方需按照转让方设置的折扣比例购买电子券(如转让方设置以8折转让所持有的10元电子券一笔,购买方需支付8元现金给转让方); 单次转让的电子券以笔为单位,单笔电子券已部分消费的无法转让; 电子券转让为购买方支付成功后实时到账,购买的电子券有效期、适用商户等属性不变; 转让方可在 支付网站电子券专区中设置转让时间及转让折扣(6-9折),等待购买方购买。电子券设置转让后,在被购买前可撤销。购买方在 支付网站电子券专区中通过有效期、金额区间、适用商户、折扣率等信息筛选查找电子券

5、并进行购买,购买方只能使用现金账户的资金购买电子券; 电子券转让为公开折扣出让,不能一对一选定购买方。 用户可设置所持有电子券在有效期前N天自动进入待售状态,用户可设置短信确认。第九条 服务代码及门户地址(一) 支付电子券的全网短信服务代码为10658888,本省短信服务代码为10658304。(二) 业务的Web官网地址为 :/cmpay.10086 ;(三) wap地址为 :/p.10086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支付电子券业务组织职责管理分为两级:省公司和地市分公司。第十一条 省公司职责(一) 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职责; (二) 负责制定引入合作伙伴的规划与合作原则,牵头

6、组织洽谈并确定合作方案;(三) 负责对各部门及地市公司上报的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四) 负责定期对各部门及地市公司 支付电子券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 负责对审批通过的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进行活动录入及修改并提交中国移动 支付业务基地进行审核激活;并对全省所有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批次信息进行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地市分公司的职责(一) 负责制定地市营销活动方案,提交省公司审批;(二) 负责制定营销活动具体细则及相关文档,包括活动方案、推广方案、宣传手册、客服文档等;(三) 负责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的推广支撑;(四) 做好市场调研、客户需求收集和经营分析工作,分析客户

7、消费行为和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反馈业务信息,为业务的优化和提升提供建议。第四章 业务组织第一节 业务开放范围第十三条 业务开放对象为开通了 支付功能的用户。第二节 业务规则第十四条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一个营销活动下最多可建立10个券别。每一个营销活动在建立时由全网营销工具平台赋予一个唯一的活动编号。营销活动主要管理:活动名称、活动描述、券别种类(电子券、代金券)、出资方(各省移动、基地、商户)、活动开始日期、活动截止日期、活动发行总额控制等。营销活动下可设置多券别,券别主要管理:券别名称、券别描述、电子券/代金券发放规则、电子券/代金券失效日期设置、面额管理、发行方式(触发、批量发放)、发放周

8、期数量限制、短信模板、使用交易商户管理、领用交易商户管理等。第十五条 支付电子券有效期: 支付电子券有效期可分单笔有效期及整体截止有效期两种方式设置。电子券有效期设置一般建议设置为获得电子券后15-30天,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电子券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且由于电子券是以实际消费额计入成本,为便于成本预算管理,建议电子券的有效期不要跨越年度。单笔有效期:可设置单笔电子券从发放之日起截止到第N天失效。(如:设置1天即发放当天晚上24点失效)整体截止有效期:可设置电子券统一截止到某日24点失效。第十六条 下发模式:电子券发行模式分为触发、批量发放及省平台接口发放。触发条件型的营销工具发放:触发条

9、件包括开户、充值、消费、订单直减。(一) 开户触发电子券:支持以开户操作作为触发条件的电子券/代金券发放功能;(二) 充值触发电子券:支持以充值操作作为触发条件的电子券/代金券发放功能,支持设置以最低充值金额为下限,多区间、多档次的电子券/代金券发放,例如:充值30100送5元,充值100以上送10元;(三) 消费后送电子券/代金券:支持以完成一笔消费操作作为触发条件的电子券/代金券发放功能;(四) 订单直减:在某些合作商户的订单支付时,支持当笔订单完成支付之前领用代金券/电子券,并且在当笔订单完成该代金券/电子券的消费;(五) 批量发放:支持对指定用户名单用户的批量发电子券功能。(六) 省平

10、台接口发放:支持省平台个性触发,如积分兑换发电子券、BOSS预存话费送电子券。第十七条 电子券/代金券的使用规则:(一) 网站方式消费:用户采用网站方式消费时,可选择使用代金券及电子券,最多可消费20笔电子券;(二) 非网站方式消费: 支付账户消费优先扣除用户账户中的代金券,再扣电子券,最后扣现金账户,最多可消费20笔电子券,默认先扣除用户最先到期的电子券。第十八条 发放及到期短信通知:(一) 可在营销活动各券别中设置发放短信模板,该营销短信将在电子券/代金券发放给用户的同时发送给该用户;该营销短信将由 支付平台10658888号码段向用户发放;(二) 可在营销活动各券别中设置电子券到期提醒短

11、信模板,可设置在电子券到期前N天短信提醒用户。第五章 电子券申请/发放流程第十九条 省公司各部门或地市公司制定好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方案后,通过移动OA提交营销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电子券名称、活动起止时间、电子券有效期、适用商户性质、电子券发放条件(实时触发、批量发放),如为实时触发需清楚说明触发条件(分渠道缴话费、开户、充值、消费等)、电子券发放短信模板、电子券到期提醒时限及短信模板等要素。由省公司市场部执行审核批复流程,批复通过的营销活动由信息维护人员统一在 支付全网营销工具平台录入。第二十条 需调用省平台联机发放接口发放的 支付电子券需由省平台支撑单位在省平台进行电子券活动

12、编号关联。第二十一条 已上线的 支付电子券营销活动如出现用户投诉及个别故障掉单,需由地市公司搜集用户掉单信息,通过移动OA发起补单流程。第二十二条 针对全省统一适用商户的营销活动,新接入的商户由12580提交商户清单至信息维护人员进行适用商户添加。 第六章 电子券统计第二十三条 支付电子券可以营销活动批次为单位细分到地市统计发放、消费情况。即:发放/消费人数、笔数、金额。第二十四条 电子券发放可统计到初始领用人号码、归属地、电子券活动批次号,受赠/购买 号码、归属地,最后消费人号码、归属地。第二十五条 电子券消费可统计到用户号码、消费时间、消费商户、消费电子券批次。第二十六条 单笔电子券的其他

13、属性,如:电子券有效期、电子券名称、活动出资方、发行方、适用商户属性等信息可通过电子券活动批次关联统计。第二十七条 电子券常规统计报表分析工作:(一)每日及每月由 支付平台统计前一时期湖北省电子券发放及消费情况上传至财务部FTP服务器进行稽核。各地市财务稽核人员可以通过NGCRM里面的业务稽核模块查看各地市的 支付电子券下发、消费明细数据。(二)各公司业务人员可通过分配的账号登陆电子商务综合运营分析平台查询电子券发放、交易日报、周报、月报。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开展营销活动或其他临时性的统计需求,可提交相关需求至省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审核后交由 支付平台专人负责受理并确认实施,无其它特殊情况影响下,

14、相关技术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章 财务结算及成本管理第二十九条 地市发起的营销活动电子券由地市公司根据电子券的实际消费情况计入地市营销成本。第三十条 省公司发起的营销活动电子券根据实际发放电子券的消费情况计入各部门营销成本。第三十一条 本省发放的电子券在全网商户消费的资金由基地垫资统一结算给商户,省公司与湖南移动走省间结算流程结算营销成本,本省根据地市或各部门活动实际发放的电子券消费情况进行成本分摊。第三十二条 本省发放的电子券在本地商户消费的资金统一由 支付基地在次月出电子券结算单,由省公司与各商户结算营销资金,省公司根据地市或各部门活动发放的电子券的消费情况进行成本分摊。第三十三条

15、 具体财务核算细则,由财务部另文下发。 第八章 风险控制管理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必须提交详细营销活动方案及电子券各要素给省公司,省公司根据地市提供的各要素进行准确配置,并做归档备案。第三十五条 电子券补发数据需经过OA流程审核,由地市公司对数据的准确、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财务稽核人员可以通过NGCRM里面的业务稽核模块查看各地市的 支付电子券下发、消费明细数据,稽核人员应该每日结合BOSS报表针对 支付电子券的下发以及消费情况进行稽核。 第九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负责制定湖北省 支付电子券业务流程和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监督和管理掉单投诉服务流程,确保电子券业务投诉服务流程形成闭环。第三十八条 通过10086/12580热线、 钱包二线客服、移动门户网站、省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各服务窗口等各种途径受理的 支付电子券业务导致的客户、商户投诉,由投诉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和回复。第三十九条 电子券掉单投诉一经核实,根据补发流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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