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红星期五超市活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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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红星期五”特惠活动合作协议书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80号 电话: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指定其下属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联合乙方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双方本着互惠双赢、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承诺甲乙双方保证合作期间全面履行此协议,并不从事、参与有碍于此协议执行的任何活动。第二条 合作内容1甲乙方合作内容为“最红星期五”特惠活动: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每个星期五(以下简称“活动日”),凡持甲方太平洋信用卡(不包括交通银行卜蜂莲花信用卡、交通银行沃尔玛信用卡、交通银行乐购信用卡)的

2、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指定门店内刷卡消费单笔达人民币128元,并登录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注册,即可享受该笔消费的5%刷卡金奖励,甲方负责在持卡人消费满足前述条件后的两个月内将刷卡金导入持卡人账户。每位持卡人每月获赠刷卡金价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该刷卡金有效期为导入之日起60天(含),可在有效期内自动抵扣持卡人在活动指定合作商户内的刷卡消费,并可分多笔使用。2 乙方在活动期间的每周五、六、日向甲方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不小于 平方米(具体面积可根据各门店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店内办卡场所及每店临时销售台1个,并允许每店有甲方 名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宣传甲方活动并办理甲方信用卡。3上述活动乙

3、方指定活动门店名称见附件一。乙方通过店内宣传途径介绍使用甲方太平洋信用卡消费可获优惠的信息,宣传品陈列时间同上述活动时间。乙方各门店内活动宣传品明细以及具体陈列位置见附件二。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符合上述活动条件的持卡人返还刷卡金,除此之外无需向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支付其他费用。2. 甲方将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网站、短信、宣传页、海报、X展架(或易拉宝)等,向持卡人宣传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优惠措施。3. 上述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单页、海报、X展架(或易拉宝)等,由甲方负责设计制作,并承担相关的制作、设计、运输等费用。宣传资料中如需使用到乙方的

4、名称、商标、企业标识、品牌标识等,需经乙方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认可。4. 甲方保证,此宣传过程中因甲方宣传品内容或程序的违法违规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有第三方因此宣传向乙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责任。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1. 所有与甲方相关的宣传活动和宣传材料,必须事先取得甲乙双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或使用。2.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宣传广告及各类宣传品的资料来源。3. 活动期间乙方收银员和服务人员应熟悉本协议项下的优惠措施内容,在接待持卡人的询问时提供准确、有效的咨询服务。4. 本协议合作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5. 乙方承诺在

5、本协议期间不得于与第三方同业银行举行相同或类似优惠促销活动。第五条 保密条款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或根据本协议安排双方同意公开的内容外,均属该方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双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双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款,违约方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双方免责1. 乙方同意,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乙方与持卡人发生的独立商业行为,以及由上述产品或服务质量和商业行为引发的任何纠纷,由乙方与持卡人根据双方约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

6、不承担任何责任。2. 乙方认可,甲方对于非因甲方原因所致的乙方与持卡人之间的账务结算,以及与账务结算有关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3. 甲方认可,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信用卡产品或服务质量、甲方与持卡人发生的其他独立金融服务行为,以及由上述产品或服务质量和金融服务行为引发的任何纠纷,除国家法规、银联规则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 甲方认可,乙方对于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甲方与持卡人之间的账务结算,以及与账务结算有关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1. 乙方保证,乙方拥有并将在优惠期限内持续拥有经营其门店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许可和批准,并合法提供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

7、关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持卡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优惠措施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2. 甲乙双方保证,在活动开展前对相关人员开展活动培训。甲方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应熟悉本协议项下的优惠措施内容,对来电咨询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咨询服务。乙方收银员和服务人员应熟悉本协议项下的优惠措施内容,在接待客户的询问时提供准确、有效的咨询服务。3. 乙方保证,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半年内乙方POS机损坏或编号变更需在2-4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甲方须提供相应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优惠活动有效执行,避免双方数据统计的误差。由于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产

8、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承诺,任一方及其所有的职员和服务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因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而获悉的关于相对方的业务信息、任何其他商户的信息,或任何持卡人的信息。否则,透露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5. 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根据门店收银凭证保存期限而定),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交易查询等工作,乙方仍应给予甲方积极配合。6. 乙方同意,乙方因向甲方持卡人提供产品及服务而与持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持卡人进行活动宣传,明确告知持卡人活动详

9、细规则。如因甲方未明确告知而导致持卡人异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涉。8. 所有提供给对方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是准确的;提供方应是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合法权利人,如任何一方因使用以上资料造成对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侵权,从而导致纠纷的,提供方应对该方及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解决有关纠纷。9. 除了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宣传活动使用对方所提供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外,对对方所提供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存有任何权利或权益,并不得使用、许可或授权任何人员或实体使用该等对方所提供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第八条 合作终止及争议解决1. 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进行

10、合作,并承诺在今后同等条件下的合作中,各自拥有优先与对方合作的权利。2. 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15天内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修正、补救;限期仍不能修正、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3. 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由于自身原因而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所述的合作,必须至少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方可以按照双方共同的商定终止本协议。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被告所

11、在地法院提起诉讼。5.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本协议未涉及或未详尽涉及的问题或条款可以签订协议附件加以解决。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其他条款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给经营甲方信用卡业务的继受人。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特殊问题,双方协商解决。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附件一:乙方指定合作门店附件二:乙方指定门店活动宣传品明细以及具体位置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附件一:乙方指定合作门店序号城市门店名称POS机商户编号地址附件二:乙方指定门店活动宣传品明细以及具体位置店名店址门店联系人姓名门店联系人电话宣传品种类位置数量备注X展架台卡宣传页收银台贴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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