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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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20075前 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完善见证取样检测制度,提高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为方便见证取样员工作,本手册依据现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检测的标准和规范,对其中涉及市政工程常规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结果判定等内容进行了选择和编排。本手册第一章简要阐述了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第二章的内容是市政工程材料的检测取样方法。涉及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专业工程的检测取样,则在第三、四、五、六章分列。

2、第七章所述是市政工程工序部位常用的质量评定方法。以上内容,都是见证取样员必须掌握的。对于每个检测项的具体检测方法,请查阅相关的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由于编写时间较短,加上水平所限,难免有错漏之处。见证取样员在使用本手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今后修订和完善。本手册版权及解释权属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手册主要编写人:蒋伍林 徐一心 梁东波 朱庆红 江 宏 汪世勇 张迎霞参加本手册编写人员:王益光 吴会平 陈世钟 张绪光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二零零七年五月目 次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51.1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51.2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51.3 见证取样和送

3、检的范围71.4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71.5 见证人员82 市政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取样及评定142.1 回填用土(或砂)142.2 石 灰152.3 水 泥162.4 粉煤灰182.5 集 料192.6 混凝土用外加剂272.7 钢 筋272.8 路用沥青与乳化沥青302.9 砌筑用砖332.10 岩石类352.11小型预制构件363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及评定383.1 土方和路基383.2 基层423.3 沥青混凝土面层453.4 水泥混凝土面层494排水工程质量检验的取样和评定514.1 原材料、半成品514.2 管道、箱涵594.3 构筑物635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及评定

4、665.1 地基基础665.2 混凝土性能试验705.3 结构混凝土785.4 预制构件835.5 桥梁上部结构875.6 钢结构956 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及评定1066.1 明挖法(深基坑)施工1066.2 喷锚暗挖法施工1086.3 盾构掘进法施工1106.4 隧道结构防水材料1117 市政工程工序部位常用质量评定方法1127.1 路基、基层、沥青面层压实度质量评定1127.2.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1147.3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1157.4.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1157.5.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1167.6 水泥混凝土抗折(弯拉)强度评定1177.7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

5、定1187.8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119附录1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122附录2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123附录3 桥梁用结构钢钢材的力学及工艺性能要求124附录4 水池满水试验方法125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1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1.1.1 什么是见证取样和送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是迄今为止,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最全面最具权威性的定义。1.2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2.1 见证取样和送检

6、制度的形成国家提出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送检实行见证制度,距今已十余年。1996年,建设部在以建监1996488号文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规定“施工材料试验检验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此后数年中,建设部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陆续对取样和送检必须见证作出了相关规定,使这项制度逐步完善。2000年,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2000年9月26日,建设部为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以建建2000211号文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从此,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1.2

7、.2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意义建设工程是大型的综合性产品,具有投资大、消耗(材料、人力)多、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的特性。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是每个建设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条道路、一条管道、一座桥梁建成后,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结构、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满足工程质量需求?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质量检验来回答。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因而始终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相伴随。通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我们发现,事故的形成往往与不按规程操作和工程材料不符合要求密切相关,与材料、试件取样和送检没有实行见

8、证有关。没有实行见证的检测,由于现场环节与检测环节脱节,导致检测报告的可信度不高。加上少数施工现场弄虚作假,检测机构检测时不问试件来历,“仅对来样负责”,使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工程现场实际,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质量隐患。因此,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实行见证,是进行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可信程度的重要手段。1.2.3 必须养个遵守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国家确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

9、样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不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没有履行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职责,将认定为违反了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收到“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1.3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3.1 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了建建2000211号文件,文件规定,工程建设中的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

10、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1.3.2 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0216号文(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建设厅为保证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发出了鄂建文2000216号文件

11、,要求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查抽样标准,实行100%的见证取样检测。其中30%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1.4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4.1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工程检验检测标准规定的抽检范围和频率,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可参照表1.4-1的格式编制。2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向各

12、施工现场派出具有见证资格的见证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见证人发出的“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要送达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监督机构。“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参照表1.4-2的格式。3 施工现场的取样应当在见证员的见证下进行。见证员要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上的确定的取样和送检项目进行跟踪见证。取样完成后,见证员应在试块(试件)上粘贴标识封样,并填写封样标识标志上规定填写的内容。试件试样应在见证员的见证下,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4 见证员应按规定填写“见证记录表”。 “见证记录表”应报送给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归集于建设监理单位的技术档案。

13、“见证记录”参照表1.4-3的格式。5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送检单位应填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上,应有见证员和送检人(取样员)的签章。“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参照表1.4-4的格式。检测单位确认委托单和标识标志上填写正确,标识封志完整后,方可进行检测。6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及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1.4.2 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几项规定1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见证员授权通知书、见证记录表、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集到工程技术档案和监理资料档案中。2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代表工程或工程相关部位

14、质量状况。试块(试件)经检测(包括复检)达不到设计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或工程相关部位必须返工或进行加固处理。需要加固处理的工程,加固方案应经过专家认证。返工或加固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复检仍不符合设计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应采取退货处理。3 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和送检的规定中指出,凡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5 见证人员1.5.1 见证员的基本条件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规定,每项工程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员,由该工程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委派1-2名具

15、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担任。见证员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证员资格。见证人员应当是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参加了专门的见证取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书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2持有建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见证人员从事施工现场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工作,应事先取得建设(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应在见证工作开始前送达与见证事项有关的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见证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应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抵制违规行为。4具备满足见证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素质。见证人员应努力学习与其工作相关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检验取样方法,检验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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