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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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 2002 26 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2、条件;(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 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 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评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

3、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 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 部门。第二章 申 报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 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中报。(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

4、及申报人员 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 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 督卡。(七)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 及时送呈报部门。第三章 呈 报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一)中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 管部门呈

5、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二)中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 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 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三)中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 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 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第十一条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6、:1 .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1 份(原件) ;2 .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 3 份(原件);3 . 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 20 份左右 (其中原件 2 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 份(原件) ;5 .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 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 .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 .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 1 份;9 “六公开”监督卡1 份。破格申

7、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 份。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 ,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 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1 份(原件) ,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

8、,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 呈报部门有权决定第四章评 审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 进行分类整理, 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五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

9、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 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 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 、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第十七条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 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 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

10、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 15 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 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 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第五章核准公布第十九条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 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条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1 评审会议纪要

11、、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 2 份。2 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1 份、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 3 份。3 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4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 2 份。5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 2 份。(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1 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 2 份。2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 2 份。3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 2 份。第二十一条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

1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第六章委托评审第二十三条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 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二) 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由设区

13、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门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委托函,委托相应的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第二十四条委托代评通过人员, 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公 布。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个体、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评议推荐、呈报以及核准公布等工作。第二十六条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 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两项,或三者皆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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