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84973031 上传时间:2023-03-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行动 方案 为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区行业安全稳定,根据市局要求,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至4月10在全区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目的,以超常规的措施和力度,结合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立安

2、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道路 -12制度,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一生命带等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5、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对长期不进站,站外经营的车辆进行摸底调查,严肃查处。坚持抄告和联席会议制度,运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打

3、击非法经营。 6、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全面排查工作。切实履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督促相关经营者和售票单位、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明确售票、查验等相关环节操作流程。 7、切实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运管部门和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利用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抽查一定数量“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企业调查整改处理、依法处罚,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4、对拆除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8、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9、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10、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根据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五、行动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1月1日至10日) 运管部门要召集道路运输等有关企业召开动员会,安排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内容,并要求各有关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1月11日至2月20日) -56 内容总结(1)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行动 方案 为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区行业安全稳定,根据市局要求,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至4月10在全区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