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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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精口口口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告今年我公司已发生了两起员工因疾病而死亡 (非因工死亡) 的事件, 在处理 员工非因工死亡过程中, 我们在集团的所有规定里没有找到一个清晰和明确的说 法。最近,死亡员工家属向我们提出了员工死亡后的福利待遇问题, 引起了我们 关注。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其直系亲属 是否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进行探讨。1、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1.1 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

2、情形下, 依法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 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 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 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 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 号)中对 劳动法第 73 条说明是: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 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 件执行。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文件,民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 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1.2 案例2004 年 5

3、 月,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的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私企未给予其 父母任何丧葬抚恤待遇。 阳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请求裁决 由该企业给予丧葬费 10500 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37060 元。该私企辩称, 阳某的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之时, 也不在上下班途中, 且阳某父母已获得交通事 故责任人的赔偿,再行申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 法、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阳某虽为私营企业职工,尽管劳动保 险条例未把私营企业列入调整范围, 但是劳动法 把私营企业列为调整范围, 阳某非因工死亡也应享受相关待遇。裁决该企业给予阳某父母

4、丧葬费及救济费 10500元。因阳某父母不具备被供养条件而被驳回其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 37060元的请求。该私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 判决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案例分析:私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 题。根据劳动法第 73 条“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之规 定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 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之“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的解释,私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 劳动保险条例 及相关享受待遇

5、的规范性文件, 并享受相关待遇。2 、死者直系亲属的认定及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的承受单位 根据相关的法规,死者直系亲属的认定及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的承受单 位规定如下:2.1 死者直系亲属的认定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独生子女, 一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其独生子女抚 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首先根据劳保登记卡来确定,如劳保登记卡在死者一方, 死者单位有条件又愿意负担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的, 原则上由死者单位按规定 中的 100%发给,已领取 100%的生活救济费的独生子女不再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 系亲属;死者单位不同意按规定标准 100%负担生活救济费或劳保登记卡是在死 者配偶一方,其独生子女生活

6、救济费由死者单位和死者配偶各负担一半。死亡职工的配偶和父母的年龄, 男要年满 60周岁以上、女要年满 50 周岁以 上,且没有经济来源的才能列为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象, 达不到上述规定 的年龄和条件则不能列为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象。2.2 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的支付单位关于桂政劳险字 199523 号文件各项待遇支付问题,在职职工死亡由其原 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已参加养老保险, 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离退 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退职人员死亡按桂政劳险字 199621 号规定办理3 、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规定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桂政

7、劳险 字199523 号、桂政劳险字 199863 号法规,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主要有 以下三项:3.1 丧葬费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者死者亲属本 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 4 各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3.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 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 1 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25%发给,每增加 1人增发 10%;孤身 1 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 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标准的 80%发给。(供 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 3

8、人的按 3 人激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 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3.3 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除按上述一、 二条件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 另 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标准: 按照在职职工按本市、 县上 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 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3.4 特殊情况 肇事者或肇事单位已按规定为死亡职工办理了丧事和给予遗属一次性赔偿 费,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赔偿费低于桂政劳险字 199523 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企业或社保机构可予以 补足。4、两起非因工死

9、亡事件的处理建议4.1 死者一:李金福,男, 50岁,黑龙江人,离异,于 2008年 8 月底探亲 回家,在家中因患疾病而死亡。由于李金福父母已过世,其女儿也已成年。根据 以上法律法规, 李金福无供养直系亲属, 我单位只需支付李金福的本市上一年度 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丧葬费。即:1824X 4=7296元4.2 死者二:黄振华,男, 51岁,广西北海人,于 2008年 9 月 12日因患 癌症而死亡。其妻子, 44 岁;女儿,黄晴雪, 20 岁,在广西财经学院就读。根 据以上的相关的法律规定,黄晴雪是黄的供养直属亲属,我单位需从2008年 10月起每月支付黄晴雪456元(1824X 0.

10、25=456,北海市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为 1824 元 / 人),直到黄晴雪大学毕业。另外支付黄晴雪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14592 元( 1824X 8=14592),及支付黄振华家属 7296 元( 1824X 4=7296)丧葬 费。共计支付一次性 21888 元。关于员工李金福药费及丧葬费用报销的请示能源供应链人力资源部:我司员工李金福, 男,50岁,黑龙江人,离异,于 2008年 8月底探亲回家, 在家中因患疾病而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 病;(四)失业;(五)生

11、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 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 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 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 号)中对 劳动法第 73 条说明是: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 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 件执行。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桂政劳险 字199523 号、桂政劳险字 199863 号法规, 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主要有 以下三项: 3.1 丧葬费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者死者亲属本 市、县上

12、一年度企业职工 4 各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文件, 民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 劳动保险条例 及相关 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 并享受相关待遇。 经过本公司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后, 对 于员工李金福死亡费用报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李金福治疗费用:总医药费: 28077.6 元, 总药费中个人承担部 分:2521.38 元, 医保部门认可医药费总额 :25556.22 元, 医药费中个人承 担:4212.62 元. 实际报销医药费总额 :21343.60 元.附表 1: 李金福药费报销清单2: 李金福个人承担药费项目表二、李金福丧葬费用:本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 4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丧葬费。即:1824.9 X 4=7299.60 元公司需支付李金福家人两项费用共28643.2元.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准.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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