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权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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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一般抵押权合同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债务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一般抵押权合同抵押人: 抵押权人:为确保债务人 与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下同)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依主合同 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进行了充 分了解,同意抵押人用下述房屋为债务设定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抵押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 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币种及金额)为: 二、债务

2、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 即从 起至 止。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房屋抵押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一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况如下:房屋座落: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预售合同号: 国有 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面积: 其他情况:以多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况见附件一抵押房屋清单;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建筑物基本情况见附件二在建建 筑物抵押清单。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五、抵押权登记的约定:本抵押合同签订后 日内,抵押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所申请办

3、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抵押权灭失或 由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抵 押双方应在事实发生后 日内向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 押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其他相应的登记。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房屋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由 保管,他项权证/抵押预 告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保管。六、双方的权利义务:1、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使用和 管理,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权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定 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监管和检查。2、抵押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房

4、地产进行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被 拆迁、被征收征用等情况,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 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由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3、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应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 务。七、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八、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抵押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选择 方式解决:1、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其他补充约定: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

5、同等效力。本合同由抵押人执 份,抵押权人执一份, 债务人执一份,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向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所提交一份。抵押人(签章)抵押权人(签章)身份证明号:身份证明号: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在签订附件一:抵押房屋清单产权人产权证号 (预售合同号)房屋座落抵押面积 (itf)主债权数额抵押人 (签章)抵押权人 (签章)房屋座落(含栋号)抵押范围(房号及土地使用权)抵押面积(Itf)规划用途主债权数额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款额建建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筑物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

6、期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附件二: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在建建筑物抵押清单注:抵押范围填写:1、在建建筑物整栋设定抵押的,抵押范围为整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成的部位;在建建筑物部分设定抵押的,抵押范围为抵押的部位及其所占 用的土地使用权。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且没有封顶的在建建筑物,只能整栋抵押;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封顶的在建建筑物,可整栋抵押,也可部分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编号:质权人(甲方):住所:出质人(乙 方):乙方乙方二:乙方三:借款人(丙方):住所: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编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保证

7、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及其财产权利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质物乙方以具有处分权的下列第项财产及财产权力质押给甲方: 机器设备 机动车辆 其他财产质押反担保的财产详见第十八条质物清单:口附件一/ 口附件二/口附件三/ (打“,”的为选定项)第二条质押反担保范围一、质押反担保范围为: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 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丙方因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

8、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二、丙若方未履行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均有权立即将乙方所提供质物折价低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直接清偿丙方所欠贷款人债务。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期间质押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合同的有效性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

9、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二、 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 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反担保质押期间,第三人对质物所有权、 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二、质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 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三、 质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 乙方保证已告知质物其他共有人, 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合同项下质押行为的书面证明。四、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 完整、 合

10、法、 有效; 未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 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存在其他任何的质押、留置和债务承担。五、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六、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已得到其他董事会或相应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符合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律、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七、乙方的确认,甲方、丙方、贷款人协议变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委任保证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八、 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

11、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第六条 保险一、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物保险。 如已办理质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质押反担保期间(首期保险期限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 2 个月) ,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原限制性规定。二、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三、反担保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四、反担保质

12、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五、反担保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 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反担保质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持押,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第七条 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一、如质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 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质押反担保事宜。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租、转让、兑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

13、财产。三、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的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甲方权益的,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 30 天内向甲方提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减少,乙方应在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欠款。质物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直接就赔偿金受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四、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接受甲方相应的检查。五、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六、 质押期间, 如有第

14、三人对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及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行为的法律效力提异议或产生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与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七、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八、 乙方以其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九、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一、 丙方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在甲方代偿后未及时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的, 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质物折价抵债,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等方式行使质押权。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1.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质押权;2. 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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