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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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人登记管管理条例例施行细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企业业法人登登记管理理条例(以下下简称条例)第三三十条规规定,制制定本施施行细则则。登记记范围第二二条 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全全民所有有制企业业、集体体所有制制企业、私营企企业、联联营企业业、在中中国境内内设立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包括括中外合合资经营营企业、中外合合作经营营企业、外资企企业)和和其他企企业,应应当根据据国家有有关规定定,按照照下列所所属行业业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一一)农、林、牧牧、渔、水利业业及其服服务业; (二二)工业业;(三三)地质质普查和和勘探业业; (四四)建筑筑业;(五五)交通通运输业业;(六

2、六)邮电电通讯业业;(七七)商业业;(八八)公共共饮食业业;(九九)物资资供销业业;(十十)仓储储业;(十十一)房房地产经经营业;(十十二)居居民服务务业;(十十三)咨咨询服务务业;(十十四)金金融、保保险业;(十十五)其其他行业业。第三三条 实实行企业业化经营营、国家家不再核核拨经费费的事业业单位和和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的科技技性社会会团体,具体企企业法人人条件的的,按照照第二条条所列行行业或者者下列所所属行业业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一一)公用用事业;(二二)卫生生事业;(三三)体育育事业;(四四)社会会福利事事业; (五)教教育事业业;(六六)文化化艺术事事业;(七七)广播播电视事事业;(八

3、八)科学学研究事事业;(九九)技术术服务事事业。第四四条 不不具备企企业法人人条件的的下列企企业和经经营单位位,应按按第二条条或者第第三条所所列行业业申请营营业登记记:(一一)联营营企业;(二二)企业业法人所所属的分分支机构构;(三三)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事事业单位位和科技技性社会会团体;(四四)事业业单位和和科技性性社会团团体设立立的经营营单位;(五五)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分分支机构构;(六六)其他他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的单位位。第五五条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事机构构应当申申请登记记。 第六六条 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规定应应当办理理登记的的企业和和经营

4、单单位,按按照条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的有关关规定申申请登记记。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第七七条 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是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和和营业登登记的主主管机关关。登记记主管机机关依法法独立行行使职权权,实行行分级登登记管理理的原则则。对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实实行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登记记管理和和授权登登记管理理的原则则。上级级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有权纠纠正下级级登记主主管机关关不符合合国家法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的决决定。第八八条 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负负责以下下企业的的登记管管理:(一一)国务务院批准准设立的的或者行行业归口口管理部部门审查查同意由由国务院院各部门门以及科科技性社社会团体体设立的的全国

5、性性公司和和大型企企业; (二二)国务务院批准准设立的的或者国国务院授授权部门门审查同同意设立立的大型型企业集集团;(三三)国务务院授权权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由国务务院各部部门设立立的经营营进出口口业务、劳务输输出业务务或者对对外承包包工程的的公司。第九九条 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负责以以下企业业的登记记管理:(一一)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设立立的或者者行业归归口管理理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由政府府各部门门以及科科技性社社会团体体设立的的公司和和企业;(二二)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设立立的或者者授权部部门审查查同意设设立的企企业集团团; (三三)省、

6、自治区区、直辖辖市人民民政府授授权部门门审查同同意由政政府各部部门设立立的经营营进出口口业务、劳务输输出业务务或者对对外承包包工程的的公司;(四四)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根据据有关规规定核转转的企业业或分支支机构。第十十条 市市、县、区 (指县级级以上的的市辖区区,下同同)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负负责第八八条、第第九条所所列企业业外的其其他企业业的登记记管理。第十十一条 公司的的审批登登记办法法按专项项规定执执行。第十十二条 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授权的的地方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负责以以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登登记管理理;(一一)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人民民政府或或政府授授权机关关批准的的及其呈

7、呈报上级级审批机机关批准准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由由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授权的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登记记管理; (二二)市人人民政府府或政府府授权机机关批准准的及其其呈报上上级审批批机关批批准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由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授权权的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登记管管理。第十十三条 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和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应应将核准准登记的的企业的的有关资资料,抄抄送企业业所在市市、县、区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第十十四条 各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可可以运用用登记注注册档案案、登记记统计资资料以及及有关的的基础信信息资料料,向机机关、企企事业单

8、单位、社社会团体体等单位位和个人人提供各各种形式式的咨询询服务。 登记记条件第十十五条 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另列):(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和章程程;(二二)有国国家授予予的企业业经营管管理的财财产或者者企业所所有的财财产,并并能够以以其财产产独立承承担民事事责任;(三三)有与与生产经经营规模模相适应应的经营营管理机机构、财财务核算算机构、劳动组组织以及及法律或或者章程程规定必必须建立立的其他他机构;(四四)有必必要的并并与经营营范围相相适应的的经营场场所和设设施;(五五)有与与生产经经营规模模和业务务相适应应的从业业人员,其中专专职人员员不得少少

9、于8人人;(六六)有健健全的财财会制度度,能够够实行独独立核算算,自负负盈亏,独立编编制资金金平衡或或者资产产负债表表; (七七)有符符合规定定数额并并与经营营范围相相适应的的注册资资金,其其中生产产性公司司的注册册不得少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币,下同同),以以批发业业务为主主的商业业性公司司的注册册资金不不得少于于30万万元,咨咨询服务务性公司司的注册册资金不不得少于于10万万元,其其他企业业法人的的注册资资金不得得少于33万元,国家对对企业注注册资金金数额有有专项规规定的按按规定执执行;(八八)有符符合国家家法律、法规和和政策规规定的经经营范围围;(九九)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10、第十十六条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二二)有审审批机关关批准的的合同、章程; (三三)有固固定经营营场所、必要的的设施和和从业人人员;(四四)有符符合国家家规定的的注册资资本;(五五)有符符合国家家法律、法规和和政策规规定的经经营范围围;(六六)有健健全的财财会制度度,能够够实行独独立核算算,自负负盈亏,独立编编制资金金平衡表表或者资资产负债债表。第十十七条 申请营营业登记记,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二二)有固固定的经经营场所所和设施施;(三三)有相相应的管管理机构构和负责责人;(四四)有经

11、经营活动动所需要要的资金金和从业业人员;(五五)有符符合规定定的经营营范围;(六六)有相相应的财财务核算算制度。 不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联联营企业业,还应应有联合合签署的的协议。 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分分支机构构应当实实行非独独立核算算。第十十八条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办事机机构申请请登记,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二二)有固固定的办办事场所所和负责责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办事事机构不不得直接接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第十十九条 企业法法人章程程的内容容应当符符合国家家法律、法规和和政策的的规定,并载明明下列事事项:(一一)宗旨旨;(

12、二二)名称称和住所所;(三三)经济济性质;(四四)注册册资金数数额及其其来源;(五五)经营营范围和和经营方方式;(六六)组织织机构及及其职权权;(七七)法定定代表人人产生的的程序和和职权范范围;(八八)财务务管理制制度和利利润分配配形式;(九九)劳动动用工制制度;(十十)章程程修改程程序;(十十一)终终止程序序;(十十二)其其他事项项。联营营企业法法人的章章程还应应载明:(一一)联合合各方出出资方式式、数额额和投资资期限;(二二)联合合各方成成员的权权利和义义务;(三三)参加加和退出出的条件件、程序序;(四四)组织织管理机机构的产产生、形形式、职职权及其其决策程程序;(五五)主要要负责人人任期

13、。具备备企业法法人条件件的私营营企业,其章程程应按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私营营企业暂暂行条例例的规规定制度度。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合合营合同同和章程程按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中外合合资经营营企业法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中外外合作经经营企业业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企业业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制定定。登记记注册事事项第二二十条 企业法法人登记记注册的的主要事事项按照照条例例第九九条规定定办理。营业登登记的主主要事项项有:名名称、地地址、负负责人、经营范范围、经经营方式式、经济济性质、隶属关关系、资资金数额额。第二二十一条条 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登记记注册的的主要事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范围、投投资总额额

14、、注册册资本、企业类类别、董董事长、副董事事长、总总经理、副总经经理、经经营期限限、分支支机构。第二二十二条条 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分支支机构登登记注册册的主要要事项有有:名称称、地址址、负责责人、经经营范围围、经营营期限、隶属企企业、隶隶属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核算形形式。 第二二十三条条 外商商资企业业设立的的办事机机构登记记注册的的主要事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人、业务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企业。第二二十四条条 企业业名称应应由以下下部分组组成:字字号(商商号)、所属行行业(或或者经营营特点)、组织织形式。企业业名称前前应冠以以所在地地行政区区划名称称,在冠冠用的行行政区划划范围内内享有专专用权,同行业业企业的的名称不不得混同同。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名称称可不冠冠以行政政区划名名称,在在全国范范围内,同行业业企业的的名称不不得混同同。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可有有与中文文名称相相一致的的外文名名称。 企业业名称经经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核准登登记后,受国家家法律保保护。未未经核准准登记的的名称不不准使用用。企业业公章、银行帐帐户所使使用的名名称应核核准登记记的名称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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