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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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全生产法有关情况的说明闪淳昌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下面就安全生产法有关情况作一简要说明:一、立法的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而不懈的努力出台的。从着手起草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开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21年的时

2、间,其间凝聚了几个部门、几届领导、众多专家、广大企业和起草工作人员的心血,是长期以来安全生产战线集体劳动和智能的结晶。早在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经过近6年的艰苦工作,草案于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第一次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在1994年,由当时的劳动部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原劳动部对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组织了国内外的专门考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地方政府也都积极呼吁安全生产法的出台,

3、提出了大量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而且许多省(市、区)人大常委会陆续公布了本地区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进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安全生产法当时未能出台。1996年4月,原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协商,将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有关工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快了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进度

4、,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上报的职业安全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国家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并充实了起草工作力量,聘请了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生产专家为工作顾问。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

5、经贸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此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安全生产法尽快出台的提案和建议。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2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会后,国家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多方面意见,

6、许多省(区、市)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越改越好。2002年4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2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二、立法的必要性朱镕基总理2001年11月29日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时,深刻地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生产法的

7、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作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成份呈现了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竣。(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

8、安全生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以至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要钱不要命(从业人员)”,公然规避法律,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片面追求利润增长指针,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整个企业发生总数的70以上。这些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小厂、小矿或生产经营网点,

9、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其中一些私营业主往往是市场中素质最差的人,良心最坏,心最黑,也往往是我们监察和执法不到位的地方,他们残酷剥削,签订生死合同,还千方百计保护自己,往往成为腐蚀干部的黑洞。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租赁、发包等现象。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安全责任本来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健全、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也不明确,没有适应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大量事故隐患随处可见。转轨期、建设期、发展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呼唤安全生产法早日出台。(二)机构改

10、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近几年,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进行了较大改革,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煤炭部、机械部、化工部等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有关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与此同时,原劳动部门的职能也进行了重大调整,不再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而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这两年,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继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区、市)也相继对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由于政府机构的改革,致使劳动法、矿山安全

11、法等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建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政企分开,政府职能正在由原来直接管理企业向宏观经济管理转变,并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随着专业经济部门的撤销,原由煤炭部、冶金部等部门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先后下放到地方。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部门也逐步与企业脱钩,实行政企分开。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也要依法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重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政府部门由以权力型为

12、主向以责任型为主转变,需要强化政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将主要抓宏观管理、抓监督监察、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健全,不再负责繁多的行政审批、许可证的发放,而主要是向企业提供服务,并实施监督。政府部门相应的责任重了,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各级政府,有义务、有责任确保一方平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和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就是要加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在政府职能由以权力型为主向以责任型为主转变的过程中,需要依法明确政府的职责,规范政

13、府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势严竣的主要表现:一是伤亡总量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130491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12554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367人,伤54.9万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路外事故死亡8409人。二是重大、特大事故频发。去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今年以来,据调度统计,16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447234起,

14、死亡53302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68起,死亡1371人,同比分别下降1.5%和上升9.6%。特别是“4.15”特大飞行事故、“5.7”空难和6月20日鸡西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还有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欠帐严重、设备老化;许多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法明确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提出强制性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安全生产。总之,安全生产法是广

15、大职工的企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一)安全生产法总则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表述了这一点。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其中很重要

16、的一个原因,就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很不适应市场经济下安全生产工作量大面广的新情况。关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个最小单元,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其次,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关键是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规定“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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