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老人再就业法律问题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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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发老人再就业,法律问题需知晓 中国现在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到2021年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出2个亿,占总人口的%。老年人已经成为中国人口不可忽略的一只大军。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节节高”、社会观念“日日异”,原本应该儿孙满堂、颐养天年的银发老年选择“再就业”,成为就业市场上一只不可小觑的队伍,很多企业也愿意选择老年人为自己提供服务,甚至在部分特殊领域,“银发族”比年轻人更受用人单位青睐。然而,在老年人再就业的高涨热情下,中国配套政策、法律规范亟需健全等问题也走入大众视野,需要引发社会关注。1、达成退休年纪的老人再就业,其和用人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现在,中国

2、有关退休年纪的要求仍适用以前的法律要求,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员退休年纪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那么,假如超出退休年纪的老人再就业,和用人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案例夕阳老人被暂时解聘,索要赔偿未获支持2021年已经64岁的赵大爷为了打发时间也为了补助家用,在他人的介绍下和一物业企业签署了劳务协议书,为一小区清扫楼道,30天工资1800元。即使工作不是尤其轻松,不过赵大爷一直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可谓兢兢业业。不过,2021年2月,赵大爷刚来到物业企业报道,准备拿着清洁工具上班时被主管通知自己被解聘了,今天不用工作。赵大爷问询原因,物业没有

3、回复。赵大爷对自己无故被解聘很生气,于是将物业企业告上法院,要求物业企业根据劳动正当的要求,支付自己两个月的赔偿金3800元和之前30天的加班费19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和物业企业签署的劳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要求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属于有效的协议。不过赵大爷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出了法定退休年纪,不属于劳动协议,不受中国劳动协议法的调整。因此,赵大爷要求保洁企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赵大爷在和物业企业对劳务费进行结算的时候,并没有提加班费的事情,赵大爷在法庭上也没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和物业企业之间存在加班费的约定,据此,赵大

4、爷要求支付加班费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劳动者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劳动协议终止。”这意味着,已满退休年纪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中国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纳入保护范围,因此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协议,而属于劳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全部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酬劳的法律形式,二者的界限十分模糊,所以极易混淆。然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所给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有很大差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能够享受多种节假日,享受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解聘后还可主张经济赔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就不一样了,往往一方仅需给另一方支付酬劳而

5、无需负担其它任何义务。2.老人劳动期间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时不可避免会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自己受伤。中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要求,职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我们知道,劳动者受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但看病不用掏自己一分钱腰包,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还要按时支付工资;假如认定为伤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护理费,还有伤残补助金领取。可谓待遇“不菲”。那么超龄老人再继续工作时,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呢?案例半百老人下班发生事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驳回已经五十

6、七岁的王大妈前几年从单位退休后,一直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只是从原来的一线部门被抽调到二线,负责单位部分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去年,王大妈下班骑自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疗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判定为四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王大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均被以超出退休年纪不予受理被驳回。为此,王大妈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护理费、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二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和肇事车辆的车主搭乘赔偿协议,车主已经赔偿王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7、18万余元。另外,王大妈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大妈在用人单位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为此时王大妈早已超出法定退休年纪,故其工伤申请未被相关部门认定。原告王大妈在达成退休年纪后虽仍在被告处工作,不过今后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王大妈要求被告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各项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三条之要求,驳回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经过这个案例,我们能够知晓,中国法律明确要求,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

8、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这些老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能根据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对于这一要求,很多学者、律师很不认同。她们认为,劳动法并没有严禁用人单位招录超出退休年纪的职员,劳动法只是严禁用工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严禁用人单位录用已经抵达退休年纪的人员。同时,劳动协议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职员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把达成法定退休年纪以上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当然,现实中,也有部分超出退休年纪的老人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超出

9、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出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这也就是说对于超龄农民工老人,在工作中受伤,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大家可能会说,为何是“有可能”,不是“肯定”呢?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回复只是回复,并非是司法解释,不含有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在现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各地、不一样法官对此有不一样的见解,由此会出现不一样的裁判结果。3.老年人再就业,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和负担义务。因为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通常全部是靠好友或熟人介绍,而经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法,老年人十分轻易吃“哑巴亏”,遭遇年纪歧视、随意解聘等问题。另外,很多老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赔偿、解除协议赔偿等相关待遇难以取得法院支持。对此,我们提议广大老年好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和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协议时,和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加班赔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要求,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留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本身权益。作者单位: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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