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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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工作 手 册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编说 明 建立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制度,是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机制和重要举措。2001年底,我省开展了中小学督导评估试点工作,2003年,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全面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我省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学校开展学校督导评估使用。 手册由学校中小督导评估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学校督导评估方案、督导评估标准操作细则、学校基本情

2、况统计表册、评价量表、调查问卷、督导评估申报表等组成。工作规程是规范学校督导评估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操作细则提示测评方法,供自评和他评时对“督导评估标准”的达到程度确定等级时使用。统计表册由学校自评时如实填写,供自评和他评人员参阅。评价量表供自评和他评人员有针对性使用。调查问卷是采集信息、评价参考的工具,供他评使用,一般按被评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总人数的510的比例印制备用。申报表由学校在完成自评阶段各项工作后填报。 手册是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有关人员的必备工具书。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 录第一部分 学校督导评估的政策要求和规定 一 关

3、于开展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二 云南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第二部分 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和操作细则 一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方案 二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标准操作细则 三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备查资料 第三部分 督导评估量表、调查问卷和相关表格 一 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量表 三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学校领导成员情况统计表 四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评价量表 五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教师调查问卷 六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学生调查问卷 七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家长调查问卷 八 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

4、导评估申报表 九 附录 第一部分 学校督导评估的政策要求和规定 关于开展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2002年6月17日云南省教育厅云教督20026号文件印发)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全省128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了六年义务教育,88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105个县(市、区)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省是一个边疆、民族、山区三位一体的省份,民族众多,贫困面大,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基础教育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反映在基础教育总体水平不高,教师素质亟待提高,教育观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素

5、质教育推进缓慢等。因此,全面提高基础教育的水平与质量,是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任务。 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旨在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优化学校管理,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促进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一所学校,使中小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得到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加快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根

6、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原国家教委制订的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工作纲要(修订稿)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云南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从2002年开始,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普通初中和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小学进行第一轮督导评估。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重点对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机制,是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中心工作。各

7、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开展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学校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实现教育的高水平、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有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把对学校的督导评估与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使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8、现将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及云南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督导评估方案待后陆续研制下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具体情况,根据两个督导评估方案和云南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做出安排部署。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反馈。请各地州市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将所属各县开展督导评估试点学校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云南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2002年6月7日云南省教育厅云教督20026号文件印发,2004年2月修订) 为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

9、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规范学校督导评估行为,保证有序、有效地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促进“以县为主”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落实,特对本规程做出修订。 一、督导评估的范围、时间和周期 本规程的学校督导评估范围是: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校督导评估要坚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所学校,不能只对少数学校进行选优性评估。 督导评估按学年,分期分批进行。全省完成对学校督导评估一轮的周期暂定为三年左右。原则上,每一所学校三年内应接受教育督导部门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学校的自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依据是:云南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云南省全日

10、制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他学校(含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陆续制定下发。 二、督导评估的职责分工 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应在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学校督导评估职责是: (一)省教育督导机构 负责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方案和实施办法;指导全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组织有关学校督导评估方面的培训工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优级甲等学校进行复核认定;发布优级学校督导评估公报;对各地的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州市教育督导机构 负责有关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11、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组织对高(完)中、职业高中和直属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督导评估;负责审查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不合格学校、复核认定优级乙等和丙等学校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向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对优级甲等学校进行复核评估;发布优级乙等和丙等学校督导评估公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 负责组织对所属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督导评估;向州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上报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材料、申请对优级学校进行复核评估;发布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公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部门和企业办的学校、民办学校,其督导评估按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教

12、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州(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对不合格学校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基本方法 (一)组织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审议、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以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要建立相对稳定、适应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需要的督导评估队伍。督导评估人员的组成,以督学为主,专兼结合,吸收教育行政、教

13、育技术装备、教研、科研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其主体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学校自评工作由校长负责,应有年级组长、班主任、教职工代表和校外有关人士参加。 3、要建立健全学校自评与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学校要将自评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把实施方案与落实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责任目标、加强学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依据方案认真搞好自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自评工作的指导。 4、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学校督导评估人员要接受省级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主要人员原则上每个评估周期要分期分批接受一次省或地级培训。 5、建立学校督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学校督导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

14、机构颁发的学校督导评估资格证。 (二)基本方法 1、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对学校工作的评价,着重考察、评估学校在现有条件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情况及达到的办学水平。对督导评估指标中有些内容要求属政府行为的,如办学条件,教育经费,领导班子和教职工的配备等,既要对其达到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又要明确工作责任,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同时,在改进提高过程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也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落实措施,并按要求接受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复查和抽查。 2、把握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给出的等级评估标准

15、,逐项逐条定等量化,根据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定性综合分析,确定评价等级。对各项指标既要有定量分析,又要有定性描述,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指导性强。 3、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评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优秀:甲等 95%的C级指标为优,其余指标为合格。 乙等 90%的C级指标为优,其余指标为合格。 丙等 80%的C级指标为优,其余指标为合格。 合格:80%以上的C级指标为合格。 不合格:C级指标合格率不足80%。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为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建立督导评估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化的评估程序。 (一) 学校自评工作程序 学校自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准备阶段 (1)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云南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方案和学校自我评价工作计划,统一认识,明确目的、意义和方法。 (2)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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