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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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同志:您在我项目部即将从事基坑工程作业或负责技术、施工、安全、设备、材料、设施、管理工作,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该项工作中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正确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特编写本安全风险告知书,请您认真阅知,如您有困难和疑惑,请及时向我们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他们将会向您耐心讲解。如您确定已清楚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后,请在下方签上您的姓名并盖上手印。一、存在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序号部位或名称危险源潜在事故防范措施1施工方案基坑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

2、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未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等基坑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2基坑支护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要求;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坍塌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按规范要求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

3、容许范围值内3降排水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基坑边沿周围地面未设排水沟或排水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未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未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或排除积水不及时坍塌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按规范要求做好以下4点:对地下水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对基坑边沿周围地面设置排水沟;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对基坑底四周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4基坑开挖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基坑开挖过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未采取铺设渣土、砂石

4、等硬化措施坍塌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支护结构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开挖下层土方;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应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5垂直出土采用垂直运输出土时,未做到每班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装土或卸土后未将斗门关好,斗门扣件无防脱措施;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未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吊斗不使用时,未及时摘下,处在悬挂状态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采用垂直运输出土时,应每班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装土或卸土后必须将斗门关好,斗门扣件应有防脱措施;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

5、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吊斗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6边坡安全监测基坑开挖时,未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未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坍塌涌水涌砂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7安全防护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基坑内未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或梯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降水井口未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基坑内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

6、降水井口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8基坑监测未按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基坑监测项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测的时间间隔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未加密观测次数;未按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内容不完整坍塌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按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基坑监测项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测的时间间隔应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应加密观测次数;按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报告且报告内容完整9支撑拆除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机械拆除作业时,施工荷载大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人工拆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采用非常规拆除方式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物体打击

7、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机械拆除作业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人工拆除作业时,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采用非常规拆除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10作业环境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上下垂直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作业未设专人监护;作业区光线不良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上下垂直作业采取防护措施;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区光线符合要求11应急预案未按要求编制基坑工程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应急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应急物资、材料、工具

8、机具储备不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按要求编制基坑工程应急预案且应急预案内容完整;应急组织机构健全且应急物资、材料、工具机具储备符合应急预案要求12电能操作不当触电焊机外壳应可靠的接保护导体,在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应应穿绝缘鞋,移动式配电箱及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线路穿越铁件应有可靠的保护,木工机械无人操作时切断电源。13吸烟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火灾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二、基坑工程安全措施1 一般规定1。1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对

9、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1。2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并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及工程总体施工部署等有针对性地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地质情况、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基坑支护设计概况、工程难点和重点、施工组织体系、施工部署及施工顺序、各项资源配置、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措施、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验收标准、相应的附表及附图等。1。3 基坑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4

10、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1.5 应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施工工况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1。6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2. 支护结构2。1 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设计、精心施工

11、、严格监控。2.2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空间和时间效应,采用有利支护结构材料受力性状的型式。2.3 支护结构的施工顺序、施工技术措施等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2.4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2.5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应具有承载力试验报告;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

12、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2。7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3 土方开挖3.1 应根据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及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工况开挖.3。2 土方应分区、分块、分层均衡开挖;土方分区、分块、分层开挖后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时支撑、浇筑垫层。3。3 进场施工机械应由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3

13、。4 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3.5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3。6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3.7 应根据基坑监测数据及周围环境情况指导土方开挖施工;当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3.8 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4。 降排水4。1 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采取有效的排水和降水措施。4.2 降水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基坑降水可能引起坑外水位下降时,应采取防止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沉降的措施。4。3 基坑周

14、边地面应设置排水沟,且应避免水渗漏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坡面保护措施。4。4 基坑内集水坑距离坑壁不宜小于3m。5。 坑边荷载5。1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现场场布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5。2 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6. 基坑监测6.1 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6.2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

15、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6.3 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测和第三方专业单位监测.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对象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6。4 基坑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6.5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6。6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6。7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6.8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6.9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支护结构:1)支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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