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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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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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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教基字[2005]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整顿办园秩序,强化依法办学意识,提高办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对1996年《江西省幼儿园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办法》、《江西省学前班登记注册暂行规定》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将《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就登记注册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的常规管理工作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工作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关系到全省0—6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全省基础教育的发展与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非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二、为了逐步构建我省学前教育托幼一体化发展格局,此次修改《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延伸到0—3岁,各地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可率先实行。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及年审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要严格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注册、年审,核发许可证四、各地要根据《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于2005年底之前,对辖区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注册工作,要重点加大对非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清理整治各地请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登记注册及年审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附件:一、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三、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二○○五年九月 日主题词:学前教育 机构 登记注册 年审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省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9月 日印发附件一: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0-6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登记注册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早期教育中心、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等均应进行登记注册二、登记注册机关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见附件二)四、申请开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公办、企事业单位办、街道(乡镇)办幼儿园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2、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提交法人代表、教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材料3、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办学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和场所具体位置及基本情况;(2)学前教育机构开办宗旨和办学性质、模式;(3)学前教育机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班额设置等;(4)学前教育机构决策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5)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6)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7)固定资产、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教育经费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责任承担方式;(9)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学章程自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4、 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学前教育机构场所产权必须合法若办学场所属租赁关系,必须有5年以上租赁期限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备用教育资金上述固定资产、备用资金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证明5、学前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固定资产投入年报、备用教育资金证明等6、 城镇一律不得开设学前班农村小学附设园(班)由所属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8、 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登记注册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颁发《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并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学前教育机构在领取《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学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或停止办学行为满一年的,视为自动停办,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园资格七、《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因故遗失,学前教育机构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及补办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主管单位或举办者、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办学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注册年审报告、年报统计表、年度财务报表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学资格并发布公告登记注册机关每四年换发《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1、学前教育机构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上报,且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2、教育内容和方法严重违背教育方针和幼儿教育规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3、年度统计和年审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4、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学许可证》;5、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6、违反收费政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7、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行为十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县(市、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十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由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二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设备1、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无危险,且安全、通风、适用;有室内、外幼儿活动场所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2、学前教育机构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3、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4、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隔离室、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配套符合要求的消毒、储藏设施;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有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5、有与学前教育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6、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7、有适合婴幼儿年龄特征的坚固小床、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等8、有保证婴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婴幼儿图书等读物人均不少于5本;婴幼儿手工制作品人均不少于3件;班班有风琴以及必备的教育设备,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9、创设与婴幼儿年龄特点相适应的教育环境二、人员配备10、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园(所)长、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8—1:10;寄宿制幼儿园平均1:4—1:5;托儿所1:4—1:5;其他类型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11、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2、园(所)长必须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具有三年以上幼教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申请之日前未受到任何行政、法律处罚13、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14、保健医师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医疗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1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16.学前教育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三、办园经费17、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18、学前教育机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四、招生和编班19、学前教育机构招收0—6岁的婴幼儿20、婴幼儿在入园(所)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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