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管理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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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目录污水处理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2.4.10.1 概述 12.4.10.2 表彰和奖励 12.4.10.3 处罚 5a警告:6个月7b记过:12个月7c.记大过:18 个月7d降级、撤职:24个月8附表25:安全生产先进片区申报表 13附表26: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申报表 14附表27: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15附表28: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评价表 162.4.10.1 概述(1)为促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落实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3)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2.4.10.2 表彰和奖励2.4.10.2.1评选方式(1)上级单位每年组织对申报的先进运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向集团公司推荐,并按照相关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2)上级单位每自然年度对系统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3、 位、部门以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3)建设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自主体工程开工至工程投产每年进行评选。(4)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2.4.10.2.2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1)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业绩突出a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注,指未发生内部 统计和一般以上人身、设备、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安全生产事件)。b单位生产目标优于集团公司系统平均水平。c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含内部统计事故),且投产 当年内水质水量优于上级单位要求。d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中的工程安全目标。2)工作先进a.获得

4、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b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比例超过30%。c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检查、评价(估)、标准化和应急管理等基 础工作成效优于上级单位有关要求。3)典型示范a.安全型样板企业示范建设、安全生产机制创新、工作提效、破解难题等方 面工作突出,取得良好效果,科技兴安工作推进取得显著成效。b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良好,杜绝“跑冒滴漏”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安全生产 可视化、设施标识规范化。c.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4)按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价表(附表4)评价打分,得分高低顺序推 荐确定先进单位。2)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近 3 年内未发生

5、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2)本年度未发生缺陷、未遂和二类障碍等不安全事件,班组员工无违章。(3)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团队安全业绩突出。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单位以上 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4)建设单位评选年度内施工期超过 6 个月,方具备推荐先进个人资格(基 建期内每年开展评选)。5)单位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2.4.10.2.3 安全生

6、产先进名额(1)先进企业:名。(2)先进班组:每项目公司个,生产班组数超过 10 个的可增加个。(3)先进个人:每单位名,员工数超过的可增加名。(4)运营单位应于当年 12 月 10 日前将安全生产先进推荐情况(报上级单 位。(5)运营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类安全生产先进评选的办法,进行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工作。2.4.10.2.4 安全奖励(1)对获得上级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班组、个人,上级单位下发表彰 文件,颁发奖牌、证书。,依照有关制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等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上级单位每次给予 5000 至 10000

7、元奖励。(3)运营单位员工向上级单位举报的违章、隐患信息,经核实后,由上级 单位通知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4)运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5)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收回奖牌、证书,并对责任人和运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2.4.10.2.5其他奖励(1)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 绩的各级领导和安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2)发现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如下:1)隐患性质可能造成设备缺陷的隐患100-200元。2)可能造成设备障碍的隐患200-500元。3)可能造成设备事故的

8、隐患500-800元。4)可能造成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800-1000元。(3)发现一项缺陷奖励 5 元,按月统计并兑现奖励。(4)1类缺陷(重大缺陷)处理率和月消缺率100%奖励维修部门200元; II类缺陷(严重缺陷)处理率和在规定的时间内消缺率100%奖励维修部门150 元:111类缺陷(一般缺陷)处理率和月消缺率100%奖励维修部门100元。( 5 )维修部门班组每填写工作票连续累计200张无差错奖励5 0元。( 6 )运营单位每办理工作票连续累计200张无差错奖励50元。( 7)若发现一次工作票差错即中断二百张无差错累计数,从零重新开始累 计。如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障碍)者,还应按

9、事故(障碍)考核条款予以 处罚。(8)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包括救人、救火)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9)年度设备消缺率达到 100%,维修人员人均 500 元(年终考核)。(10)年内给予不发生人员轻伤、重伤、障碍、事故发生的安全员分别一次 性奖励200 元。(11)全年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等整改任务按期完成率达 100%,奖励单 位 100 元。(12)全年“两措”计划项目完成率达 100%,奖励单位 100 元。(13)主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奖励运营单位人均 20 元(年终考核)。(14)安全知识竞赛、

10、生产安全活动竞赛的优胜运营部门和个人,奖励部门 和参赛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00 元、400 元、300 元;(15)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及个人,奖励部门和先进人员分别一 次性奖励500 元、100 元;(16)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经上级单位安委会批准认定的单 位及个人,奖励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元、200 元。2.4.10.3 处罚(1)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单位对事故责任部 门、个人给予处罚,处罚包括:对运营单位工资总额考核、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 分、经济扣罚和对运营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四种处罚并处。(2)发生事故

11、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扣罚。批评 教育包括约谈、通报批评,批评教育的方式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责任大小确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通报批评在 本制度中作为处分的一个种类处理。(3)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火灾等生产事故,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4)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5)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 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6

12、)有下列情形的,对事故运营单位主要领导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 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严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1)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2)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3)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监机构或未配齐安监人员)、安监 人员待遇不符合规定的。4)隐患或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的。5)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事故的。6)事故教训吸取不到位,发生上级单位近 5年内通报过的同类型事故的。7)落实上级单位反复强调和明令禁止行为不力,导致事故的。8)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发生影响上级单位形象的事故事件。9)上级单位认为事故性质严重应

13、该从重处罚的。(7)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 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严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8)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1)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2)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3)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4)躲避、阻碍事故调查。(9)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10)发生事故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依据事故 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11)发生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

14、于轻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12)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 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 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13)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运营单位相关规定 给予处理。(14)在各级政府或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被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约谈,造成负面 影响的。2)配合上级公司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3)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

15、整改不及时,对各类安全生产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该整改未整改的。4)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现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现象多发的。(15)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实行“说清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 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或其他需要约谈的事件,事故(事件)单位相关负责人要 在事故(事件)发生 30 天内到上级单位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上 级单位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16)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的任职、晋升、评优评选等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1)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 任上级单位内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2)处分期限规定如下。a. 警告:6个月b. 记过:12个月c. 记大过:18个月d降级、撤职:24个月(17)事故处罚程序。1)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于事故内部调查结束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出 具后15 天内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以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 分、经济扣罚的决定(或建议),以正式文件(包括内部事故调查报告、政府 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事故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上级单位。2)上级单位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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