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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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目 录写作提纲(3)内容摘要(4)关键词(4)正文(4)一、绪论(3)二、本论:(3)(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4)(二)证明责任主体(5)(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6)(四)刑事证明责任倒置(9)三、结论注释(12)参考文献(12)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写作提纲一、 绪论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犯罪分子得到严惩。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此,落实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问题,是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实现刑事诉讼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任务,真正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价值追求。本文通过举证和证明责任、

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和刑事证明责任的倒置这三方面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进行相应的研究。二、本论(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二)证明责任主体1、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2、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1、公安司法机关负有证明责任2、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4、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四)刑事证明责任倒置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非法持有型犯罪3、刑讯逼供罪4、我国学者认为,以下情况也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三、结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刑事证明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明责任的落实和依法履行证明义务,是确保

3、刑事诉讼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键环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机制进行了初步地辩解。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可以让控诉方受束于法律不侵犯人权,同时又能及时完成控诉任务,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真正做到公平高效的运作。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中的事实主张不能被证明而出现真伪不明时,应由何方主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着不同的具体适用准则,在个案中只有准确把握其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才能正确适用刑事诉

4、讼证明责任。【关键词】证明责任 证明 犯罪嫌疑人 倒置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4445页。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被害人直接向法

5、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如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而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二、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

6、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一)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必须”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强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证实犯罪。第二,这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来决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别是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国家赋予其各自

7、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公检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首先,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承担。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隐匿自己的罪证,因此在作案后往往会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造成侦查破案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公检法机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个人无力承担这种证明责任。因为公检法机关不仅具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职权,并且是侦查、破案的专职性机关,拥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手段。其次,刑事诉讼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证明责任

8、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来承担。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问题,因此只有代表国家执行刑罚权的公检法机关,才能做到案件公正、合法的处理、维护国家的司法尊严。 徐静村,形式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2年12月版,上册第195196页。(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由于证明的对象有所区别,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亦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其一,公诉案件中:在立案侦查阶段,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负担证明责任,即由他们在报案、举报时向立案侦查机关提供反映犯罪事实发生或有关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而充当证明责任主体。犯罪人自首的案件,自首人必须向侦查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提交有关的证

9、据材料而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安全机关及自侦案件的检察机关等负担证明责任,即侦查机关负担提交侦查终结的,并认定应被提起公诉的,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责任,而充当证明责任的主体。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就提起的公诉案件承担随案提供案卷材料的责任,成为终级证明责任主体。那么辩护人能否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呢?笔者认为,辩护人和其所代理的被告人同属辩护方,其举证行为源于辩护权,故不应负担证明责任的法定义务,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其二,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只能是自诉人,其在提出控诉主张时必须向审判机关负担提供证据说服主张成立的责任;即提供被告入侵犯其合法权利,

10、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还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作为控方也是要负担证明责任而成为证明责任主体的。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是特定的。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 证明责任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然,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已不同于诉讼史上通常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与规则。这表现在: (一)公安司法机关负有证明责任公安司法机关负有证明责任,并在证明责任中起着决定作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

11、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三机关在进行每一道诉讼程序或采取某一诉讼措施或得出某一法律结论时,都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公安机关对其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负有证明责任。主要表现在:对刑事犯罪的追究,通过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以便在侦察终结并决定移送起诉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察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表现在:通过审查起诉工作,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在事实方面都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依法向

12、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还要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向法庭出示证据,证实和论证被告人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则法庭就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表现在:查对核实证据,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能否定罪判刑,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进行庭外自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将承担错判的责任。当然,公检法三机关在证明责任的承担上并不是等分的。根据三机关的性质、职权范围以及分工负责的原则规定,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首先应承担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责

13、任,而且这种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始终不能推卸或转移。所以,从某种角度上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责任更侧重于证据的提出;人民法院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也负有证明责任,审理的过程就是审判人员履行证明责任的过程。但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更侧重于证据的运用,即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证实和说明,进行查对核实和审查判断,而不是重新提出证据。人民法院的这种证明责任履行到何种程度,对判决被告人有罪或宣告被告人无罪,一般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若属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宣判。另外,依法应由监狱或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案件,对证明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当然应由监狱或军队保卫部门

14、承担。 宋世杰,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256页。(二)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而控诉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见,法律要求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所以要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故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这部分事实都

15、有责任举证,这与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是相吻合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提起反诉,则被告人对反诉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人民法院在对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负有运用证据查明案情的责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复杂,他是被追诉的对象,对他有可能采取某种强制措施以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故他既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力,更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为此,法律没有强制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是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权,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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