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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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应制 定标准的二次供水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有关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范 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为切实加强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用户生产生活用水 需求,解决二次供水引发的矛盾,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现就二次 供水作如下规定:1. 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 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 括二次供水管道、水箱、贮水池、泵站。2. 市住建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 主管部门。县供水公司受住建局委托作为本县城市规

2、划区内二次供 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初步设计 审查、组织工程验收、人员、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等工作。县卫生 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视 管理。3. 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管道必须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 管, 新建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和建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同时交付使用。4. 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设计方案, 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 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5.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方 案。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单位必须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

3、 订质量保证,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要遵循 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安装技术规程。6.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应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 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当。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二次 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 门进行监视检查和竣工验收。7.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8.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报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本规定实 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

4、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二次供水设施管 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9.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 一调度指令运行。10. 用水单位自行建立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 属设施,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并交其统一管理 后,方可使用。11.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切实 保证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 及时维修,无维修能力时,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 修。12.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的规 章制度,设置运行记录。13. 二次供水管网建立单位应当与二

5、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 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建立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施工 中选用的管道材料必须是安康无害的不锈钢管或者内衬不锈钢复合 管。14.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经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康检查, 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 和安康合格证后,方可 上岗。15.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 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 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16. 老城区原二次供水建立单位主体资格缺失后, 二次供水管 理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

6、是二次供水管网必须是采 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改造完成的,否那么不予移交。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 水平安,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 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管理方法和湖北省城 市供水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 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 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 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 维护

7、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效劳企业、产权单位等。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立、维护和 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荆州市住房城乡建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 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 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视管理工 作,其所属的卫生监视机构负责具体监视工作。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 过公共供水管网效劳压力的,建立单位应配套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立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 企业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立城市二

8、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 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立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 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 当。第八条 建立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 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立与改 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应纳

9、入工程质量监视。建立单位在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 立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实施。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 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 案。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 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设 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 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

10、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第十二条 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 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产权单 位计入效劳费本钱。第十三条 对无物业效劳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 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 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 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 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 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11、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 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承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 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视。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 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 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给。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 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 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 次

12、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到 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 公示。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连续供 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 位应当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户。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 告知用户,并在12 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 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根本生活用 水供给,并在 24 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

13、水质定期进行 卫生平安监视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 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安康检查,取 得体检合格证前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 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分:(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

14、质信息的。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进行处分:(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二)维护管理单位供给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 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 消毒工作的。第二十三条 负有行政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 5

15、年,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和行政办公 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 正常进行。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 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 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 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 安康检查,在取得安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前方可上岗。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

16、下职责: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 次全面的清洗、消毒 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 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给。3、监视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 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 水的二次污染。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 氯比照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 处报告。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 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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